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名詞解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規定,由賦碼主管部門給每一個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構成內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為機構類別代碼、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17位為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為校驗碼。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為1機構編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遊;7宗教;8工會;9市場監管;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N農業;Y其他。
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分為:
1機構編制:1機關,2事業單位,3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9其他;
2外交:1外國常駐新聞機構,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師執業機構,2公證處,3基層法律服務所,4司法鑑定機構,5仲裁委員會,9其他;
4文化:1外國在華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會團體,2民辦非企業單位,3基金會,9其他;
6旅遊:1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代表機構,2港澳台地區旅遊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動場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會:1基層工會,9其他;
9市場監管:1企業,2個體工商戶,3農民專業合作社;
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1軍隊事業單位,9其他;
N農業:1組級集體經濟組織,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9其他;
Y其他:不再具體劃分機構類別,統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
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經領取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必須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填寫工業統計年定報時,要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證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由統計部門賦予統計用臨時代碼。
參考文獻
- ↑ 漢字與中華文化,搜狐,2017-06-14
- ↑ 探究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漢文字,搜狐,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