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縣知事]]。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旗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 縣長,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
- 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宋以後臨時由京官管理縣政,叫著知某某縣事,明清改稱知縣。
- 縣長為行政區劃縣的行政長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人民政府首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鎮長)。
- 在中國,縣長實際上相當於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 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目录
縣長的職責
- 中華民國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
- 政府縣長 職責:主持 政府全面工作。負責監察、審計方面的工作,分管監察局、審計局 http://www.yizhou.gov.cn/ 河北省易縣人民政府
-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 縣長負責召集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以及鄉鎮長例會,也可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上述會議。
- 縣長負責簽署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以及對外訂立合同,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檔。
-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1]
嘉義縣政府縣長定期接見民眾實施要點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行政革新,瞭解民眾需求,加強意見溝通,恢宏便民功效及結合民眾心力,加速推動縣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民眾對縣政左列情事有所建議或陳訴,得依本要點請求會見縣長,惟縣長認為問題單純輕微,可由業務單位處理者,得裁示由各該業務單位主管代為接見:
- (一)對縣政建設、政治革新、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 (二)對本府暨所屬機關施政認為有偏失或處理不公者。
- (三)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者。
- (四)其他請求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者。[2]
参考來源
- ↑ 中華民國憲法. 國會頻道. 1946-12-25 [2020-06-22] (中文).
- ↑ 嘉義縣政府縣長定期接見民眾實施要點. 嘉義縣政府. 1987-11-11 [2020-06-2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