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
《管子·明法》是春秋時期軍事家管仲創作的一篇散文。管子一書是稷下道家推尊管仲之作的集結, 即以此為稷下之學的管子學派。《漢書·藝文志》將其列入子部道家類 ,《隋書·經籍志》列入法家類。《四庫全書》將其列入子部法家類。書篇幅宏偉,內容複雜,思想豐富,是研究中國古代特別是先秦學術文化思想的重要典籍。
目錄
原文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百官識,非惠也,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相為慝,是忘主私佼,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白話譯文
所謂治理得好的國家,是因為君道強明;所謂混亂的國家,是因為臣下的「私術」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於臣對君的親愛,而是君主通過權勢壓服的;百官盡職,不是由於君對臣的恩惠,而是刑罰堅決的結果。所以,君道與臣道混淆不分,國家就要混亂;把國權專授於人,君主就會失園。國家有四種危亡的表現:法令一開始就發不出去,叫作「滅」;發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開始就不能上達,叫作「塞」;上達而中道停止,叫作「侵」。滅、侵、塞、壅現象的產生,都是由於法度沒有確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國。不在法度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內私行小惠。所謂任何行動都不離開法度,就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行私的。君權不能由兩家占有,政令不能由兩家制定。以法治國不過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通過偽詐來取巧;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搞欺騙;有了尋丈的計算,人們就不能利用長短搞差錯。
君主若放棄法度,按照虛名用人,群臣就背離君主而在下結黨營私;君主若聽信朋黨任官,人民就專務結交而不求工作實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虛名行賞,根據誹謗行罰的結果。而這樣下去,那些喜賞惡罰的人們就要背離公法而推行私術,也就是朋比為奸共同做偽。於是他們忘記君主,拚命結交,而進用同黨;所以交人多同黨也多,朝廷內外都成朋黨,雖有大的奸惡,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過去的。因此忠臣往往無罪而遭死,邪臣往往無功而發跡。由於無罪遭死和無功發跡,那麼,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輕公了。他們可以十次奔走於私人的家門,而一次不到朝廷;百般考慮其自家,而一次不謀國事。
朝廷所屬的人員雖然很多,但不是擁護君主的;百官雖然很齊備,但不是治理國事的。這種情況就叫作國中無人。所謂「國中無人」,並不是說朝廷大臣不足,這是說私家之間力求互相幫助,不力求尊奉國君;大臣之間力求互相抬舉,而不肯為國任事;小臣拿着奉祿搞拉攏交結,也不以公職為事,所以官吏就沒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國,用法度錄取人材,自己並不推薦;用法度計量功勞,自己並不裁定。所以賢能不可能被掩蔽,敗類也不可能偽裝;夸譽者不能進用人,誹謗者也不可能罷免人。這樣,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為君主雖不自身下去辦事,依靠法度去辦就行了。[1]
作者簡介
管仲(前719一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諡敬,被稱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華夏族,潁上(今安徽省潁上縣)人,周穆王的後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改革家。管仲的著作今稱《管子》,內容涵蓋各種學術,是後世道家、儒家、名家、法家、農家、兵家、陰陽家等等多家學術思想的源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