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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是指个别市场参与者所拥有的具有独占性质的市场知识,其中经验是市场参与者的最宝贵的个别知识。

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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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私人信息 [1]

外文名 private information

类型

一般认为,个别知识包括3类: [2]

(1)关于个人自身特征的知识。如个人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等;

(2)个人行为的知识。如努力程度、工作热情等;

(3)个人对环境状态的理解和认识方面的知识。主要指个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和认识程度;

通过对公共知识和私人知识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

个别知识与公共知识之间没有严格界限,个别知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为共同知识;相反,共同知识也如此。

如果某个时点上的市场参加者所具有的个别知识落后于或在质量上劣于市场共同知识,该市场参加者就在信息上处于劣势或不利的位置,信息经济学将这种环境状态称为信息劣势。

信息优势使市场参加者易于获取市场价格体系等信息系统所传播的最新信息,从而能够对市场资源实施更为有效的配置。反之,信息劣势则将市场参加者难以获得新信息,从而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假设

在劳动市场和法律合同中,作为甄别和信号的私人信息存在着多种形式,并且往往相互结合于一体。尽管将私人信息一一作区别有些困难,但人们通常假设厂商的私人信息构成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收益,这就是私人信息假设。该假设的核心是:谈判、讨价还价等经济对策是一个对策双方以初始信息差别为条件的信息交流过程。

这样,拖延合同签定的时间或者以某种借口将议案搁置等行为都很有可能是希望或要求传递可信的私人信息。因此,私人信息很可能与经济实践相关,特别是作为具有成本因素的拖延行为的原因。

我们认为,私人信息假设的中心是假设拖延行动和其他具有成本的活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简单的经济信号。在传播途径上,私人信息通过个别交际网络而实现其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虽然私人信息不象公共信息那样同时在众多厂商中传播,但它们往往比公共信息更可能引起厂商的注意。

从私人信息的预期效用看,私人信息大多导致偶然市场的形成并可能相应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所以,通过非正式途径传递经济信息或者收集与释放低成本的"小道消息"等活动并非愚蠢的经济行为,尽管这些"小道消息"常常不足为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私人信息的讨价还价是私人信息分析的重要领域。大量的分析结果表明:在个别或非正式场合真实地显示私人信息,可以极大地提高市场效率。由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都力图使其从交易中获得的个人收益极大化,这样,作为该假设的极端情况,可以肯定,私人信息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分析

下面,我们举例来进行分析:

例如,工会可能认识到,如果它十分容易地同意低工资水平,那么这将对厂商采取低工资策略产生强烈刺激,结果,即使工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非常高,他们也可能领取低工资。厂商隐瞒或"伪造"工人收益希望值的可能性导致了这样一种风险:工会不能获得可行的高工资。

与这种风险相反,工会的刺激可能通过罢工的方式表达他们提高工资的主张。这样,为了避免双重风险,在理论上和实际事务中,允许在多次重复谈判中建立起来的诚实的名誉基础上,双方都遵守直接显示的私人信息。在这里,名誉的作用能够解释中间商,如经纪人、代理人的可靠性。

中间商的长期利益使他们往往不愿意在经济活动中从事"一锤子"买卖,而宁愿遵守操作的职业标准做"模范公民"。很简单,"模范公民"的信誉是中间商获取长期利益的有力保障。同样,就短期合同进行重复谈判的厂商和工会,也可能具有在谈判中直接显示私人信息的刺激。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两个结论:

1、共同知识使市场参与者成为市场活动中理性的价格接受者,个别知识推动市场参与者成为理性的价格支配者。在这种相互矛盾的信息交流中,社会稀缺资源得到不同效率的配置。

2、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集合中可以被这些市场参与者自由获取的信息构成公共信息,而私人信息仅是某个市场参与者可以单独获得的信息形式。公共信息是市场运行的基础,而私人信息是市场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公共信息而没有私人信息,市场就可能没有交易;如果只有私人信息而没有公共信息,市场将难以进行交易。所以,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对于市场的存在与交易活动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网上随意公布他人私人信息属于违法吗

一,违反公民隐私权。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违反法律及处罚: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