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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土縣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曾經下轄縣,以左貢、察隅二縣部分行政區域為碧土縣行政區域,縣府駐碧土公社。(國務院1983年10月7日批准)1983年10月8日設立。

根據1973年12月30日中共昌都地委、昌都地區革命委員會《關於芒康、江達、昌都、丁青等縣行政區劃調整與成立新縣的報告》,1979年6月16日西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本着有利於領導,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邊防穩定和加強建設的原則",兼顧群眾的歷史習慣和自然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同意在昌都地區新增設鹽井、生達、碧土和妥壩4個縣,報經國務院批准。1983年10月8日,國務院批准設立4縣:設立鹽井縣,以芒康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碧土縣,以左貢、察隅2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生達縣,以卡若區、江達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妥壩縣,以昌都、察雅、江達3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但4縣因故一直沒有建立。1999年9月21日,民政部批准(民發[1999]54號)撤銷鹽井、碧土、妥壩、生達4縣。[1]

目錄

簡介

1983年10月8日國務院【國函字212號】批覆批准設立:

設立碧土縣。轄左貢縣的扎玉區和該縣新劃的碧土區,察隅縣的察瓦龍區和該縣新劃的門空區。縣人民政府駐碧土公社。由昌都地區管轄。

1986年,縣人民政府駐地改名碧土鄉。但碧土縣始終沒有實際設立。

1999年9月21日民政部【民發54號】批覆,批准撤銷碧土縣。

設縣始末

根據1973年12月30日中共昌都地委、昌都地區革命委員會《關於芒康、江達、昌都、丁青等縣行政區劃調整與成立新縣的報告》,1979年6月16日西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本着有利於領導,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邊防穩定和加強建設的原則",兼顧群眾的歷史習慣和自然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同意在昌都地區新增設鹽井、生達、碧土和妥壩4個縣,報經國務院批准。1983年10月8日,國務院批准設立4縣:設立鹽井縣,以芒康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碧土縣,以左貢、察隅2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生達縣,以卡若區、江達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設立妥壩縣,以昌都、察雅、江達3縣部分地區為其行政區域。但4縣因故一直沒有建立。1999年9月21日,民政部批准(民發[1999]54號)撤銷鹽井、碧土、妥壩、生達4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