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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目錄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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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