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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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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名詞解釋

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等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

破產宣告的條件

債務人事實上的破產狀態並不是法律上的破產。只有當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後,法院進行審理認為符合破產條件,進行破產宣告後,債務人才是真正的破產。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

即法律授予債務人具有進行破產程序的資格,也就是債務人可以被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的一種資格。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才能適用該法,而非企業法人的組織如果要破產清算則只能參照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在「破產申請中的法律風險」中,已經詳細論述了社會中各經濟組織的破產資格。如果債務人不具備破產資格,那麼將不能被宣告破產,如果債務人採取欺詐的手段,不正當謀取了破產,那麼將會因為破產欺詐涉及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2、存在破產的原因

債務人能夠被宣告破產,還需要存在破產原因。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原因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滿足了這一條件,債務人才能被宣告破產。

3、不存在破產障礙

破產障礙是存在破產原因或者已達到破產界限,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使不進行破產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實上的事由。法律上的限制破產障礙包括:申請人未繳納申請費用,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等。事實上的障礙包括:債務人清償了債務,等等。而這些破產障礙有的已經為法律確定下來。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一旦這些障礙成立,那麼債務人就不能被宣告破產了。

破產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請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審核確認和必要的審計、資產評估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相關主體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破產宣告裁定並進行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不得再轉人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和解或重整申請後,債務人出現應當宣告破產的法定原因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在破產程序中的有關稱謂也發生相應變化,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1、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債務人從破產宣告時起成為破產人;破產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表現為破產人不得擅離職守,須協助法院和清算組進行工作,不得委託代理人參加破產訴訟,須親自參加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對屬本企業的財產失去管理權和處分權,全部財產都要交給清算組管理、處分;破產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2、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債權人從破產宣告時起由民事債權人轉為破產債權人,民事債權隨之也轉變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人對破產財產享有的權利,都必須通過參加破產程序才能受到清償;另外,破產宣告使債權現在化,即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

3、破產宣告對其他關係人的效力。破產宣告後,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得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這些物品的管理權依法歸屬於清算組。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的債務人不得擅自直接向破產人清償,只能對清算組負責清償債務,否則其清償行為無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