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石(汉语拼音:dàn;粤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品质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对石的定义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为石,或作担。[3]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规定:石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石为100升;担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担为100市斤即5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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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通常写成擔(擔的俗字)。一擔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写成 picul 或者 tam。现仍常用于香港粮食批发。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条,一斤重 1 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擔即重 133 1⁄3 常衡磅。现在香港法例定一擔等于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