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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質量單位)

漢語拼音:dàn;粵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漢朝時作為品質單位使用。三十斤為,四鈞為石。一石為一百二十。漢代一斤大約有258.24,一石大概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或作[3] 1930年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容積的市用單位,1為100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為100市斤即50千克。

目录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擔的俗字)。一擔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重 1 13 常衡 (lb. avoir),一擔即重 133 13 常衡磅。現在香港法例定一擔等於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4]

注釋

  1. 漢書•律曆志》記載,漢時“二十四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2. 沈括夢溪筆談•辯證一》
  3. 稱謂雜記
  4.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