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質量單位)
石(漢語拼音:dàn;粵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和漢朝時作為品質單位使用。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石為一百二十斤。漢代一斤大約有258.24克,一石大概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為石,或作擔。[3] 1930年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石為容積的市用單位,1石為100升;擔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擔為100市斤即5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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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擔(擔的俗字)。一擔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重 1 1⁄3 常衡磅 (lb. avoir),一擔即重 133 1⁄3 常衡磅。現在香港法例定一擔等於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