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
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5年 第 2號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三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劉明康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心證券理財業務人員工作守則與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證券(以下簡稱本行)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規範理財業務人員工作行為,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有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人員,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本行理財業務人員包括理財管理人員和理財銷售人員。 第三條 本行理財業務人員開展理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的合法權益和本行相關利益
基本原則
本行理財業務人員,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對待客戶、專業勝任、勤勉盡責、如實告知的原則。 本行理財業務人員,應符合理財業務人員資質要求,保證每年的培訓學習時間不少於20小時。 中心證券理財業務人員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理財管理人員工作規範
理財管理人員從事理財業務,應做到依法合規,充分了解和認識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遵守監管部門和本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第八條 理財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進行理財業務的發行管理,確保理財產品的發行合規、有序。 第九條 理財管理人員應按照監管要求和《中心證券理財資金運作管理辦法》運作管理,確保理財資金運作合法、合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