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年 第 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刘明康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证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理财业务人员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人员,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包括理财管理人员和理财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的合法权益和本行相关利益
基本原则
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原则。 本行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理财业务人员资质要求,保证每年的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中心证券理财业务人员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理财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理财管理人员从事理财业务,应做到依法合规,充分了解和认识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第八条 理财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进行理财业务的发行管理,确保理财产品的发行合规、有序。 第九条 理财管理人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中心证券理财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运作管理,确保理财资金运作合法、合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