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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绮 黑老大

王紫绮

来自 网易网的图片

王紫绮,重庆卖淫集团涉黑案女“黑老大”。

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为卖淫场所为依托,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卖淫集团涉黑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2011年12月7日,王紫绮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1]

目录

人物经历

王紫绮,中国重庆亮点茶楼的实际管理人。1994年起在亮点茶楼等场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2009年被抓获;2010年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紫绮,行内人称“三姐”,是重庆亮点茶楼的创始人之一(另一个是王婉宁)。

2009年11月,有网友发网帖称,“三姐”王紫绮只是“亮点”的实际管理人,而“亮点”最大的股东就是文强。“亮点”每年年底开联欢会,文强都会到场,而公司的其他干部也会到场。

人物事件

事件起因

1994年以来,王紫绮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钟光玉、陶铭古等80余人,先后在渝中区开设靓点等8个卖淫场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聚敛钱财。

王紫绮的致富史就是一部压榨重庆姐妹肉体和灵魂并创造黑恶势力需要的资金的历史,从而揭开重庆黑社会掠夺财富,建立经济基础的本质,虽然她们用极高的金钱收入诱惑小姐,理论上呈现出自愿的假象,实际上就是威逼胁迫。

事件经过

2009年8月7日晚11时许,重庆市渝中区警方组织200余名警察,对位于大溪沟的“亮点”会所,发动突袭,一举捣毁了该犯罪团伙。经过2个多月的追捕,以王紫绮、陶铭古,钟光玉等三人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成员50余人,全部被抓获。

黑色档案

涉黑卖淫罪行

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亿元[7]。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为因为组织利益被关押、劳教的组织成员进行解救、提供生活费用;并用非法所得投资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十余年来,通过实施强迫卖淫、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被害妇女卖淫,并造成被害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5月,在王紫绮经营的“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震惊市内外的“亮点枪案”。

涉黑卖淫组织

1994年,王紫绮与其妹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开设“月馨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1996年,陶铭古、钟光玉到王紫绮、王婉宁开设的名为“月馨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诱骗被迫卖淫的被害妇女,并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挥下,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王紫绮、王婉宁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华及龚吕洪加入,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曾伟、张元平、周德红等人,在渝中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王廷华、曾伟为骨干成员,以张元平、周德红、任明亮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污点证人

王紫绮的口供称,为了获得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一支队支队长、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的保护,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陈涛先后八次收受王紫绮所送的人民币1.9万元。王称,不仅如此,这几年来,陈涛经常打电话给她,前前后后找了10多个小姐。对此,陈涛当庭予以否认。陈辩解道,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有电话记录,而且还应该有嫖娼场所,公诉方应该出具相关证据。

王紫绮爆出另一大丑闻便是,陈涛不仅自己“小姐”,有一次还曾经代同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找她要过小姐。

对此,陈涛同样予以否认,他解释道:2007年春节,他和王紫绮一起吃饭,当时王紫绮带来一高一矮两个女孩,介绍说两人都是亮点茶楼的。饭后,几人一起去唱歌,在歌厅遇见了黄代强。后来的一天,他在武隆处理一个突发事件,接到了黄代强的电话,说他正在和文强一起唱歌,让陈帮忙把先前那个高个子女孩叫来一起玩。陈涛于是打电话给王紫绮说了这个事。陈涛辩解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高个子女孩就是“小姐”,只是以为她是洗脚妹,因此并不是“帮黄代强”。

依据王紫绮的供述,王立军调往重庆之后,陈涛曾给王紫绮示警,表示,上面现在查得很凶,关于亮点的举报很多,让其收敛一点。对此,陈涛当庭表示:“没有的事”。

二审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紫绮等涉黑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紫绮、陶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赵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诉。2010年11月16、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陶铭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事件结果

2011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者王紫绮在重庆被执行死刑[2]。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被告人王紫绮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组织卖淫时间长、人数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其强迫众多妇女卖淫,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王紫绮及其组织成员为防止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行败露,对不愿被继续强迫卖淫而受伤的妇女采取关押、捆绑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严重;为了其开设的卖淫场所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多次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紫绮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王紫绮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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