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军(收购玉米获刑)
王力军 |
中文名 王力军 外文名 Wang Li Jun 国 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 业 农民 居住地 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 性 别 男 |
王力军,2017年2月13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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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罪原因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
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判刑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依法再审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新京报记者,王力军案一审时的适用法律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一审时有多个国家机关均未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也没有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人为扩大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条件。他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改判无罪
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申请赔偿
2017年4月10日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王力军分别前往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在申请书中,王力军共提出5项赔偿请求:
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其中,王力军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公安机关支付8万元精神抚慰金。
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6.7万元。这其中,其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
赔偿王力军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王力军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追缴6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执行罚金2万元。这些钱均是王力军借高利贷缴纳的,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
再审判决后,临河区人民法院已经退赔申请人2.6万元,但未支付利息。王力军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的利息赔偿利息损失,即按2880元加上4800元共7680元,由法院支付上述利息。
正式受理
2017年4月12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正式决定受理王力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十大案件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