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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軍(收購玉米獲刑)

 王力軍

來自 鳳凰網 的圖片

中文名 王力軍

外文名 Wang Li Jun

國 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 業 農民

居住地 巴彥淖爾市

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

性 別 男

王力軍,2017年2月13日上午9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開庭再審農民王力軍因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 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1]

目錄

獲罪原因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

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後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一審判刑

2016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依法再審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法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樑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王力軍的再審辯護律師王殿學告訴新京報記者,王力軍案一審時的適用法律錯誤是非常明顯的,一審時有多個國家機關均未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辦案,也沒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人為擴大了兜底性條款的適用條件。他將為王力軍做無罪辯護。

改判無罪

2017年2月17日上午9點,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獲罪案再審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申請賠償

2017年4月10日下午,在律師的陪同下,王力軍分別前往內蒙古臨河區公安局以及臨河區法院,遞交了《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兩家單位對賠償申請辦理了材料接收手續,法院表示,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正式立案。

在申請書中,王力軍共提出5項賠償請求:

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211.5元。 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其中,王力軍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撫慰金4萬元,公安機關支付8萬元精神撫慰金。

賠償因被錯誤追究刑責而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26.7萬元。這其中,其要求法院支付16.2萬元,公安機關支付9.8萬元

賠償王力軍被處以罰金的利息及被追繳經營款利息共7680元。王力軍於2015年3月30日被臨河區公安局追繳6000元,於2016年4月15日被臨河區法院執行罰金2萬元。這些錢均是王力軍借高利貸繳納的,利息分別為2880元和4800元。

再審判決後,臨河區人民法院已經退賠申請人2.6萬元,但未支付利息。王力軍認為,應當根據借款的利息賠償利息損失,即按2880元加上4800元共7680元,由法院支付上述利息。

正式受理

2017年4月12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正式決定受理王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十大案件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