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
烟叶税 |
中文名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 纳税对象 晒烟叶和烤烟叶 征收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 税 率 20% 时 间 2006年4月28日 |
烟叶税 (财经术语)(Tobacco Leaf Tax)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属工商税种。
目录
发展历程
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之相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
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这次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后,以烟叶税替代,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1994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
2004 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
烟叶税为烟叶特产农业税的替代税种,现行的烟叶税政策主要有:国务院于2006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财政部于2006年6月28日下发的《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主要对烟叶税预算科目进行了明确)。
2006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018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确定
烟叶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因烟草专卖,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征收环节
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就发生纳税义务。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另外,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征收机关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
纳税时间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迄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区别
烟叶税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联系与区别:
烟叶税是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替代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基本保持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课税范围、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纳税人、计税依据进行了微调;同时,明确地方税务局是征收机关,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执行,并取消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的规定(我省原按10%征收附加),规定对烟叶收购方支付给烟叶销售方的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的10%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税。
征管效率
烟叶税的征管不仅关系到地方税收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烟草行业的税收链,而烟叶收购专业发票是承接两者的关键点,为做好烟叶税的征管工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一全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对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项目进行删减,以提高发票的开具效率。
2.允许收购单位在附有收购明细表的情况下汇总开具,这样既方便出售人销售。又方便企业收购业务的顺畅开展。
3.为加强对烟叶采购过程中现金流的监管,应要求各烟站收购资金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这样可以减少采购人员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行为,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由于实际现金流与票据不符造成的税收流失。
烟草税含义
烟草税是为了限制和减少烟草及其制品生产与消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世界各国普遍对烟草及其制品都征收体现政府“寓禁于征”调控意图的“烟草消费税”或类似性质的烟草特别税。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
烟草税构成
中国针对烟草行业征收的税一般被通称为“烟草税”,但实际上,所谓的“烟草税”可分解为烟叶税、增值税、消费税(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三大部分。
(一)烟叶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 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二)增值税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对烟草的增值税为正常的纳税率 17%,由于烟草公司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烟草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进项税额是根据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 13%加以确定的。
(三)消费税
以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我国对烟草的消费税征收依据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