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機關事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省機關事務工作,負責省級機關事務的管理、服務、保障工作。
(二)推進全省機關事務體制改革,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管理、服務、保障和生產經營等業務工作。
(三)負責管理省委、省政府委託的國有資產,制定相關的制度和辦法。承擔所委託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收繳、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相關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四)負責省有關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總務和相關保障工作。
(五)擬訂全省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情況。負責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管理、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審核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計劃。負責省級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等基本建設項目。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按照分工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各管理。指導監督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七)負責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落實公共機構節能目標任務。制定和實施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指導省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八)負責在杭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杭州市及省級有關部門擬訂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機關政策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建設和指導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在杭省直單位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九)擬訂省級領導幹部生活服務保障有關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定範圍的省級領導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十)協調和管理省級機關幹部職工子女學前教育工作。
(十一)制定管理設區市駐省會辦事機構的政策和制度,對駐省會辦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監督與指導。
(十二)負責省行政中心等集中辦公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集中辦公區域有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級機關社會事務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化機關事務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強化主動服務意識,推動機關事務工作數字化轉型,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建立健全集約高效的服務保障體系。加強經費、資產、服務管理,積極推進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等社會化改革,厲行節約,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升機關事務管理績效。強化監管,推進所屬單位落實經營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市場風險[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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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06-14
-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浙江政務服務網,200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