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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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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是指由法律建立和保護的人們相互間關係的有條不紊的狀態或由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存在於法律社會中的人、機構、關係、原則和規則的總體。同社會秩序、政治秩序、宗教秩序和其他秩序並存。法律秩序由被相應地看成是父母、配偶、子女、交稅者、承租人、破產者、罪犯等的人和被看作是公司、合作組織、企業、信託組織和其它組織的機構組成。它們具有法律權利和義務,相互之間有法律關係。法律秩序也包括法律原則和規則等沒有法制或沒有遵紀守法的制度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秩序。

目錄

含義

法律秩序構成法律內在運行的最後一環,是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通過主體的法律行為、建立法律關係最終達到的社會生活呈現法律化的有序狀態,從而實現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維護社會政治、經濟領域等秩序的目的。

秩序是人類生活的前提,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人的行為追求的基本目標。沒有秩序,人類社會生活必將陷入混亂、動盪、災難之中。法律的最為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形成、維護、促進一定的社會秩序,保證人的社會生活,推動人際關係的維護,保障一定的利益關係和利益格局。法律正是以其制度的形式和機制形成穩定的社會結構、社會秩序、社會關係,促進和保障個體、群體、社會、國家之間的互動、互利和和諧,保護所有社會成員充分地享有自由、權利和利益,充分地得到安全、

我們認為法律秩序並不僅僅是對於公共和私人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抽象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也不只是如法律現實主義者所認為的那樣,法律僅僅是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存在,而應當是以上兩種觀點的內在統一。

對於什麼是法律秩序,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將法律秩序等同於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體系。第二種觀點是,法律秩序不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法律規範或者法律體系,而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法律秩序也就等同於法治秩序。    法律秩序構成法律內在運行的最後一環,是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通過主體的法律行為、建立法律關係最終達到的社會生活呈現法律化的有序狀態,從而實現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維護社會政治、經濟領域等秩序的目的。    我們認為法律秩序並不僅僅是對於公共和私人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抽象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也不只是如法律現實主義者所認為的那樣,法律僅僅是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存在,而應當是以上兩種觀點的內在統一。    法律秩序是既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社會秩序。作為法律與秩序的統一,法律秩序除了具有社會秩序所有的共同特徵以外,還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它們是互相關聯,互相貫通的。    1.實在性。    2.強制性。    3.普遍性。    4.自治性。

韋伯的法律秩序理論

韋伯看來,社會秩序是有種社會力量一起來平衡的。他通過研究得出了各種社會力量的不同組合。

從構建社會秩序元素的人來說,韋伯提出了社會關係的分組社會關係,包括合作和衝突和社會關係可分為經濟狀態,社會狀態和黨派,他們都影響着人的社會行為,從而可能會導致集體行為或社會衝突。

韋伯還認為社會秩序通過習俗效果合法性來的,具體可分為三種秩序類型一是以習俗為基礎的傳統形式系七習俗,是約定俗成的社會成員往往耳濡目染,不假思索即可遵循,二是卡里斯馬型秩序,即是領袖魅力新秩序,這種統治主要以先知領袖的魅力維持統治,但往往隨着接觸領袖的趨勢逐漸失去凝聚力,第三種是法理新秩序,主要建立在法律制度上社會成員,即便在沒有自身利益的情況下,依然需要自覺或被逼的遵循法律規則。

法律秩序是公共產品嗎

法律秩序是公共產品。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資料顯示,國防、國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屬於典型的純公共物品公共產品,准公共物品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介於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

法律秩序屬於准公共產品。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國防、國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屬於典型的純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介於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純公共物品具有規模經濟的特徵,純公共物品消費上不存在擁擠效應,不可能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排他性使用。

法律是如何維護社會秩序的

法律是約束個人行為的公共生活規則中最權威的規則,它既有國家強制性,又有普遍約束力。它不僅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共生活準則,引導人們的自覺守法,自覺維護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過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只有政府、社會和公民都具有明確的公共生活規範意識,並自覺地遵守公共生活準則,才以建立起和諧的現代生活方式。法律主要是通過它的]]指引作用、預測作用、評價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對社會秩序予以維護.

視頻

律師說法」法律秩序與法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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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