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法令 [1]
外文名
laws and regulations
定義
台灣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中國大陸
在《八二憲法》以前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補充規定。[2]
香港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指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或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
澳門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立法職能,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項,可由澳門總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規範之。
英國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法案
法案(英語:Bill)又稱法律(草)案、條例(草)案,是法律在通過之前遞交議會審議的形式,三讀通過後即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部分政治體制中,法案還必須由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簽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如其不同意,可以運用否決權否決之;但部分國家或地區如議會再以絕大多數通過,法案即自動生效。
法案通過後即成為法律(英文Act或Law),對政府有約束力;而議案是議會要求政府進行某些行動的討論案,沒有約束力。即使議會通過了議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辦。
法律
法律(英語: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公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行政法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如果行政法規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規即失去效力。
行政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由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在香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布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在2005年香港有關"秘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
被普遍批評為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律,是越權的行為。其命令其後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為違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並裁定發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