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书侍御史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治书侍御史 | 又 称 | 持书侍御史 |
性 质 | 官名 | 废除时间 | 洪武九年(1376)废 |
职掌依据法律审理疑狱,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选御史考试高第、明习法律者充任。东汉为御史台属官,置二员,秩六百石。魏、晋、南北朝为御史中丞佐贰,御史台要职,置二至四员,分领侍御史诸曹,监察、弹劾较高级官员,亦奉命出使,收捕犯官等。西晋初曾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专掌审理疑狱,旋罢。南朝不为世族所重,梁武帝始重其选。北朝则威权甚重。魏、晋、宋六品,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北魏太和十七年(439年)定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为六品上,北齐从五品。隋代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治书侍御史为次官,员二人,实际主持台务,从五品。唐高宗时因避讳,改置御史中丞。金、元复置,员二人,为御史台属官,协助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金从六品;元初因之,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升正六品,二十七年升从五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正三品。
史料记载
《宋书》 卷四十志第三十 百官下
治书侍御史,掌举劾官品第六已上。汉宣帝斋居决事,令御史二人治书,因谓之治书御史。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魏、晋以来,则分掌侍御史所掌诸曹,若尚书二丞也。 《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九·刑考八
后汉制,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