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源排入環境或其它設施的某種污染物的數量。污染源排入環境或其它設施的某種污染物的數量。對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應是污染物產生量與污染物削減量之差,它是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中進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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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對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應是污染物產生量與污染物削減量之差,它是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中進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標之一。是污染源在正常技術、經濟、管理等條件下,在未經任何污染控制措施下,一定時間內該種污染物的產生量與經過若干污染防治措施後被控制降低的該污染物削減量之差。污染物允許排放量(allowable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d)是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技術、經濟、環境、管理等因素,對污染源某種污染物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允許排放量均是進行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制度中進行排污監控的重要指標。
評價
排污係數是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某單位產品所產生的污染物數量的統計平均值或計算值。排污係數目前使用的有二種:一種是受控排污係數,即在正常運行的污染治理設施的情況下生產某單位產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另一種是非控制排污係數,即在沒有污染治理設施的情況下生產某單位產品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一般情況下,非控制排放係數大於受控制排放係數,二者之差即為污染治理設施對污染物的單位產品去除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