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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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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正厅级建制。职责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将承担起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新职能。其直属事业单位[1]有: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中心、药品认证中心、信息中心。

2017年11月,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目录

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编制1名,为老干部服务单列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11名,副处职数9名。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4名(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2]、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全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起草、拟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和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我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的实施;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含容器)产品标准;负责拟定、修订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拟定、修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国家规定的药用包装材料(含容器)审批;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初审;负责出口药品的审查;监督实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研究;负责国家规定的保健品审批工作;指导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医疗器械处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依法核发许可证;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对医疗器械企业的生产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产品质量再评价;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督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审批,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审批,监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指导和督查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或交办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在流通、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跨省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协调本省辖区内跨设区市案件的查处;受理本省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机关、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核发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组织执业药师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

负责制定全系统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和局机关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全系统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的监督管理和对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主要职责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的监督实施;推荐、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

(七)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初审;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拟定、修订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国家规定的药用包装材料(含容器)审批;负责国家规定的保健品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负责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八)负责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和有关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负责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三)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