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摩拉比
漢摩拉比(HAMMURAPI)(來:亞甲文〔亞摩利人的〕的 Hammu-rapi,「漢摩〔神〕醫治」) ,基督教聖經人名。
基督教是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的總稱。基督教的經典是《聖經》。《聖經》中記述的都是上帝的啟示,是基督教徒信仰[1]的總綱和處世的規範,是永恆的真理。基督教主要節日有聖誕節、受難節、復活節、升天節、諸聖日(萬聖節[2])等。
目錄
簡介
1. 巴比倫王,約主前1792至1750年,第一亞摩利朝代之第六位。
2. 耶克哈(Yamhad)地(亞勒坡)兩位君王的名稱,第一位大約是主前1760年。
3. 主前二千年期中葉的庫爾達(Kurda)王。
4. 主前二千年期一個普通名字,特別流行於米所波大米上游地方。上述的 1. 曾被鑑定為*暗拉非(創十四1)。
據記載,「巴比倫的統治者」漢摩拉比(比 Hammurabi 更正確的寫法是 Hammurapi)有十或十五位小君王「隨着他」,正如當時代拉薩的賴辛(Rim-Sin of Larsa)一樣,而伊斯能拿的伊巴皮伊勒(Ibal-piel of Eshnunna)則有二十位小君王。根據同一份馬里信件(Mari letter),所有這些小王都不及耶克哈的統治者有勢力。
漢摩拉比起初致力於奪取*巴比倫以及幼發拉底河流域的控制權。到了主前1764年,他已擊敗亞述、伊斯能拿和以攔的盟軍,翌年擊敗賴辛,到了主前1761年就擊敗*馬里的心利林(Zimrilim)。他統治期間,顯出他獨特的個人風格,企圖成為唯一君主,統一米所波大米。但今日他被判定為差勁的治理者。主後1902年在書珊(Susa)出土的一塊岩石碑上,收集了他的一些法律判語(不是法「典」;例如,有關殺人案的法律是沒有的)。這是他在任期之末以「公義之君」自居,向國家之神瑪爾杜克(Marduk)所作的匯報。漢摩拉比律法( = LH)的282段經過粗略的編排,包括:偷竊個案及其他事類的判決(LH 1-25)、財產(26-49)、商業法律(100-126)、婚姻(127-161)、女祭司(178-184)、收養(185-194)、襲擊(195-240)、農作個案(241-267)、價格和薪金(268-277)以及有關奴隸的附錄(278-282)。其中一些個案和判決與較早期的律法匯編(吾珥南姆 [Ur-Nammu]、里辟伊施他爾 [Lipit-Ishtar]、伊斯能拿 [Eshnunna])相似。有一些在字眼上與舊約的個案相同,例如作假見證(LH 1, 3-4;參:出廿三1-3;申十九16-20)、綁架(LH 14;參:出廿一1-2)、交託人看管的動物失蹤(LH 266-7;參:出廿二10-13);正如對傷人的牛的主人所作的警誡(出廿一35-36),可與伊斯能拿律法第53條相比。許多有關婚姻、離婚和性侵襲的特殊個案都有同樣的解決方法,例如,與已婚女人行淫的懲罰是雙方都要接受死刑(申廿二22;LH 129)。在一些其他個案中,罪行相同但是懲罰方式卻不一樣,而希伯來人的律法似乎一貫地更符合人道。在大多數個案中,法律上的處理是不同的,但若與舊約作精細比較則很困難,因為提及的只是已成立的事實(沒有支持證據),接續便是口頭的判決。故此,這些律法反映巴比倫人對法律和秩序的態度,而這地區性的現象在古代近東大部分地區來說是普遍的。
參考文獻
- ↑ 信仰的價值、存在形態及特性,豆丁網,2016-01-06
- ↑ 關於萬聖節的概述,學習啦,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