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又稱為議員、代議士,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公職人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
目錄
稱呼
在中央民意機關中,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下議院)議員、國民議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州議會、省議會、縣議會、市議會、區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民代表。
特權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有些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議會不分會期或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以中華民國為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議員產生
國會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或是下一級之地方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或是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之議員由該級地方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由下一級地方之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對選民或產生他的機構負責,通常投票產生的議員可以被罷免;而依照政黨比例(不分區)的議員,除非失去黨籍,否則不能被罷免。
不同國家的議員選舉有不同的選舉制度,有單一選區制,複數選區制,混合制,聯立制及比例代表制。
單一選區制,即是每一個選區中只產生一名議員,此種制度對於強勢的政黨比較有利,容易形成兩黨制。單一選區主要在美國及其他西敏制國家。
複數選區制,又可稱為分區比例代表制,則是每一個選區中可產生多名議員,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小黨或是無黨籍的候選人當選。在這種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轉移單票制),同一政黨之候選人們必須避免其中一兩人的票數過高導致該黨只有少數人當選,因此產生了配票機制。
權力限制
議長
議長、副議長一般由該議會之所有議員互選,所以正副議長也具有議員資格。
通常議長及副議長主持會議時候一般保持中立,除非表決時票數相等才會追加投票。
在美國,美國參議院議長為美國副總統兼任,但不兼任參議員。參議院不設副議長,但設有臨時議長,並由多數黨領袖決定會議議程。美國眾議院議長具有重要的領導地位。美國眾議院議長是由眾議院成員選舉出來的,因此眾議院議長幾乎總是多數黨的成員,一般他本人就是多數黨在眾議院中的首領。由此,眾議院議長是一個有傾向性及具重要決策權的政治人物。雖然在眾議院中另有一個多數黨領袖(Majority Leader)及黨鞭(Majority Whip),但他們一般是多數黨的第二把手,而眾議院議長則是多數黨的首席領袖。但是一般來說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不參加投票。在形式上,眾議院議長是美國立法機構中的最高官員,亦是一個全國知名的政治人物。
在英國,英國下議院議長由下議院議員互選產生,並負責主持會議。與美國不同,下議院議長雖地位崇高,但因主持會議時須要保持中立,故需要脫離黨派,不受政治影響。在議長任內,主要政黨均不會派員在議長所屬的選區競逐議席。
在香港,香港立法會主席為香港立法會的議長,而內務委員會主席則為香港立法會的副議長或多數派領袖,副主席則為香港立法會的第二副議長或少數派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