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
民意代表,又称为议员、代议士,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种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公职人员。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是指代表多数人的意思,也等同于群众的意见领袖。在现代的代议制度中,人民借由选举选出民意代表,来行使间接民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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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呼
在中央民意机关中,随著各地官制不一,称作国会(参议院/上议院、众议院/下议院)议员、国民议会/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的立法委员、立法会议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在各地方民意机关,有州议会、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区议会议员,或称省(县、市)民代表。
特权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以中华民国为例: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华民国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规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民(镇民、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民(镇民、市民)代表对于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第五十一条规定“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民(镇民、市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民(镇民、市民)代表会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议员产生
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
不同国家的议员选举有不同的选举制度,有单一选区制,复数选区制,混合制,联立制及比例代表制。
单一选区制,即是每一个选区中只产生一名议员,此种制度对于强势的政党比较有利,容易形成两党制。单一选区主要在美国及其他西敏制国家。
复数选区制,又可称为分区比例代表制,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转移单票制),同一政党之候选人们必须避免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配票机制。
权力限制
议长
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该议会之所有议员互选,所以正副议长也具有议员资格。
通常议长及副议长主持会议时候一般保持中立,除非表决时票数相等才会追加投票。
在美国,美国参议院议长为美国副总统兼任,但不兼任参议员。参议院不设副议长,但设有临时议长,并由多数党领袖决定会议议程。美国众议院议长具有重要的领导地位。美国众议院议长是由众议院成员选举出来的,因此众议院议长几乎总是多数党的成员,一般他本人就是多数党在众议院中的首领。由此,众议院议长是一个有倾向性及具重要决策权的政治人物。虽然在众议院中另有一个多数党领袖(Majority Leader)及党鞭(Majority Whip),但他们一般是多数党的第二把手,而众议院议长则是多数党的首席领袖。但是一般来说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众议院议长不参加投票。在形式上,众议院议长是美国立法机构中的最高官员,亦是一个全国知名的政治人物。
在英国,英国下议院议长由下议院议员互选产生,并负责主持会议。与美国不同,下议院议长虽地位崇高,但因主持会议时须要保持中立,故需要脱离党派,不受政治影响。在议长任内,主要政党均不会派员在议长所属的选区竞逐议席。
在香港,香港立法会主席为香港立法会的议长,而内务委员会主席则为香港立法会的副议长或多数派领袖,副主席则为香港立法会的第二副议长或少数派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