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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我國關於殘疾人的定義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 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這一定義與聯合國、 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家是一致的。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一條宗旨:釋義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1]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中國殘疾人使用評定標準》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2、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2、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3]

詳細釋義

構成殘疾的要素主要有3個:①有由於疾病或外傷所導致的一種現代醫學條件下尚無法使之完全"復原"的器官或組織的"終局狀態"。這種終局狀態的存在,是殘疾的病理要素,又稱病理損害。這是殘疾的必備要素。②有病理損害導致的軀體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喪失。這是殘疾的生理功能障礙要素。③有由於生理功能障礙或病理損害造成的在完成與其年齡、性別、文化相適應的社會角色方面的困難,這是殘疾的社會角色障礙。又稱社會功能障礙、社會環境障礙。狹義的殘疾人主要指同時具備三要素的或以社會角色障礙為主的殘疾者,他們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殘疾對象。廣義的殘疾人實際上指生理功能殘疾人。廣義的殘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殘疾。殘疾人應當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房、參加政治社團、利用公共設施、謀求經濟自主等方面,有權充分參與社會並獲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機會。"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8.12.9)規定的基本宗旨。 殘疾預防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對致殘的9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和先天畸形、藥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衝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污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嚴格控制近親結婚,開展篩查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發生。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才是預防工作的中心。

各類辨析

殘疾是人身體的失調,反映損傷給器官功能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後果。中國台灣稱"傷殘",香港稱"弱能"。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按殘疾的不同程度和影響,提出以下解釋:

傷殘人士

它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為外傷所致,具有不同傷殘等級,其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殘疾人

即肢體、語言、聽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長期損傷的人,這些缺損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或可阻礙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在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殘障人士

全稱"殘障人士",由於殘損或殘疾程度嚴重,身心功能嚴重障礙,不但個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響參加社會生活和工作,"殘疾人士"包含"殘障人士",只是"殘障人士"專指嚴重程度的殘疾人,生理功能部分或完全喪失。

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明確指出:

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確認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

確認因殘疾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的固有尊嚴和價值的侵犯。

確定殘疾人的多樣性。

確認必須促進和保護所有殘疾人的人權,包括需要加強支助的殘疾人的人權。

確認殘疾人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寶貴貢獻,並確認促進殘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將增強其歸屬感,大大推進整個社會的人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除貧工作。

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殘疾人至關重要。

確認殘疾婦女和殘疾女孩在家庭內外往往面臨更大的風險,更易遭受暴力、傷害或凌虐、忽視或疏忽、虐待或剝削。

確認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對殘疾人能夠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

深信一項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將大有助於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改變殘疾人在社會上的嚴重不利處境,促使殘疾人有平等機會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殘疾分類

一 視力殘疾: 它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⒈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⒉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表1-1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好眼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注: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二 聽力語言殘疾: 它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聽力語言殘疾包括: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⒈聾 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⒉重聽 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⒊單純的語言殘疾。 不分級表1-2聽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聽力損失程度 聾 一級聾 ≥91dB 二級聾 90-71dB 重聽 一級重聽 70-56dB 二級重聽 55-41dB 注: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2.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均失輕的一耳為準。3.若一耳系聾或重聽,而另一耳的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殘疾範圍。

三 智力殘疾 : 它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注:智力商數(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所測量得到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即:IQ-智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四 肢體殘疾:它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五 精神殘疾 : 它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續一年以上,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未愈。精神殘疾包括: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藥物、酒精依賴;③精神分裂症;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殘疾。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一級(極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中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輕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以下情況不屬於精神殘疾範圍:1) 精神病人持續患病時間不滿一年的。2) 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1分"或個提均被評為"0分"的。注:由於對《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的使用,需要專業的精神病醫生來操作,為避免不必要的錯誤或誤會,這裡不公布《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

六.多重殘疾:又稱"綜合殘疾",它指患者存在上述五種殘疾類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士,其程度隨各項殘疾表現狀態而定,通常情況較為嚴重。

徵收標準

 

1、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僱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4、減免政策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徵收方式為例:

一、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2] 。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3]

使用管理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社保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自助辦理

2014年8月1日,長春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開設網上自助辦理繳費,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於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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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創業故事

參考資料

  1. 什麼是殘疾人,華律網,2018.11.06
  2. [https://jx.so.com/d/45ab8663caf8b89f5390d8ec5652943f 殘疾分為幾個等級 ],360精選,2019-06-13
  3. 殘疾證的等級是怎麼劃分的。,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