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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校

南北朝以他官派辦某事,加"檢校",如檢校秘書等,非正式官銜。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檢校

拼音; jiǎnjiào

含義; 審查核對;核實

詞語釋義

檢校jiǎnjiào

審查核對;核實。古代官名[1] 。

歷史沿革

一、勾稽查核之意,加於官名之上。

隋時入銜。唐中前期,加"檢校"官職雖非正式拜授,但有權行使該是事職,相當於"代理"官職。如魏徵撰《九成宮醴泉銘》,系銜為"檢校侍中"。又如,《資治通鑑·唐紀十五》記載"以疊州都督李績(李世績)為特進、檢校洛州刺史、洛陽宮留守"。

唐中後期,"檢校"官職均為散官或加官,不具有事職權,主要表達深受恩寵。安史之亂後,"檢校"官職盛行,使用範圍擴大,連節度使的幕府參謀都採用"檢校"官職。

宋從太師、太尉到國子祭酒、水部員外郎十九等,都有加檢校之官,作為散官,與正職並存。凡內職崇班、武臣副率以上,最先除授及加恩賜時皆帶檢校官,文臣則授樞密使、宣徽使與節度使方帶。

元豐改制後,武臣承宣使以下皆廢,檢校官僅留檢校三公與檢校三師,用以加節度使之久任者。宋徽宗朝政和(1111-1117)以後,改三公為三少,如武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開府儀同三司。

二、屬官。

元代中書省與各行中書省屬官有檢校,掌查核公事文牘。

明初中書省與行中書省屬官有檢校,不久廢中書省而六部、都察院、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各府屬官皆有檢校。

清僅江蘇各府有檢校,掌稽核文書出入之數。

元、明、清三代檢校皆低級官員,與唐、宋檢校官不同。

唐朝的檢校制度:檢校制度萌芽於晉朝,是檢查、校正,審查核對的職責,晉惠帝時裴頠就有檢校傳書者的上奏,東晉也有檢校御史的職務,到南北朝時期沿襲有檢校秘書等職務,隋唐是檢校制度發展的主要時期,尤其唐朝是檢校制度發展的高峰。李靖在平定嶺南、江南中,就先後擔任了多個檢校職務,都是本職行軍總管外的兼職,是檢校低職。在唐高祖武德八年,讓天策府司馬宇文士及任檢校侍中開始以低職檢校高職,儘管天策府司馬是從三品僅比侍中低一級。檢校職務都是兼職,是皇帝直接派遣大臣審查核對某一職務執政情況的臨時職務,在早期不具參與該職務的日常事務,只是把檢校對象的執政情況了解後向皇帝匯報,現存史料沒有記載初期檢校職務直接參與檢校職務。只是到隋唐檢校職務才直接行使檢校對象的職權。唐朝開始有把重臣外任檢校的趨勢。宇文士及在唐太宗初擔任中書令,就以本官檢校涼州都督,取代獲罪的長樂王,往往也成為朝廷直接派人監督地方事務,或罷黜官員的手段,宇文士及即是罷黜,回來時不再任原官中書令,改任殿中監。皇帝對最寵信和敬重的大臣,比如貞觀二、三年李靖以刑部尚書兼檢校中書令,與中書令房玄齡共掌中書省。兵部尚書杜如晦兼檢校侍中,與侍中王珪共掌門下省。

唐太宗任命一個省長官和一個校檢省長官共同管理省事,加強了皇權對中書門下省的控制,也使檢校職務的地位和作用上升。檢校與守、兼、領、行等代理職務不同的是不僅有臨時性,還有皇帝的監督性,帶有明確分工性質,與本職官員比有臨時性,不會替代其執政,更多具有監督性,是削弱兩個省長官宰相的權力,顯示了逐步削弱相權趨勢的發展方向。檢校官都是兼職,他的本職不是兼任的檢校職務,也能防止其對檢校的職務控制專權,這與武德二年黃門侍郎陳叔達兼任納言不專任宰相類同。檢校制度是唐朝吸取前代權臣專權的歷史教訓,進一步分散相權,加強皇權的措施。到唐高宗時代把檢校制度發揮得更廣泛,也體現了皇權在各領域發揮影響,檢校職務的使用也體現了當時帝黨和後黨爭奪激烈的狀態。李義府任中書侍郎後,兼校檢御史大夫,此前檢校職務還沒有涉及到專職督察機構,僅晉朝有檢校御史也是低級別,他升任中書令後依然兼檢校御史大夫,他被罷免時讓後黨許敬宗接任權檢校中書令,這是首次在檢校職務前加"權",體現了任命極勉強,唐高宗在竭力限制後黨的擴充,不僅是"檢校"還是"權檢校",當時後黨正治罪長孫無忌集團,讓李義府復相,忠於皇帝的許圉師反而僅任檢校侍中,這時期原太子也被廢為庶人,唐高宗對後黨專權傾向不滿,原本維護皇帝控制宰相的檢校制度反而用來對付皇帝。

迫使唐高宗另尋策略,這以後檢校職務呈濫用趨勢,甚至連泰山封禪使都要檢校,唐高宗用追封老子和恢復舊制,給長孫集團平反、用軍權恢復對政權控制。上元以後唐高宗不再繼續任用檢校制度限制相權,直接任命單相,或者兩相派出一人任軍職,朝中用最忠心的宰相,加強皇權,去世前不久又制定同平章事職務,分散、降低相權。武則天執政後,雖然沿用唐高宗的政策,但又部分恢復檢校制度,還把檢校制度沿用了唐太宗時宰相外派檢校,用來平衡各派系力量。武則天時代最重要的檢校外派是長安末年,有唐休璟、韋安石、司馬鍠、韋嗣立數位宰相被外派檢校,壓制太子、相王集團最終引發神龍政變。在唐朝復興後,檢校制度逐漸淡出政局,直到唐朝中期藩鎮割據時期,檢校制度才又興盛起來,往往也是作為榮譽頭銜使用,因為要任命很多三公和使相,為了不與行政編制衝突,往往就用檢校來區分,這樣也能增加官職使用,並且首次在三公以上的一品官職中使用檢校制度,像三公最多只能再有個加職,用兩次,要是檢校三公能任命多人,提高官職利用效率。唐朝中後期甚至有檢校太師等檢校三輔,此時的檢校制度也已經陷入其發展的中期,完全失去了早期由皇帝直接派遣監督、核查的作用和地位,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五代十國和宋朝。檢校制度只能在皇權有充分權威的情況下發揮作用,而且要在多相制的民主基礎上。

由於在檢校制度下,檢校官員有臨時性和監督性,在唐朝以後儘管不乏有權威的皇帝,但是往往缺乏多相的政治環境,即使有多相的政權,也因為宰相品級很高,限制發揮皇權作用,不像唐朝編制宰相是三品、四品(加銜有五品),後世的宰相都是二品以上,皇帝對僅比他小一級兩級的宰相難以形成絕對權威,只有強勢君主能控制宰相,或者乾脆廢置宰相。這樣就不能像唐朝那樣即保障皇權地位,又能擴大民主執政的範圍,增強執政效率。唐朝檢校制度雖然能保障皇權對相權的優勢和監督地位,但是對外戚、軍閥的制約能力有限,甚至成為籠絡軍閥的榮譽職稱,到宋朝檢校官往往是散官,已不再有明確的權限。元豐改制後,僅保留三公、三師以上官員的檢校職稱。唐朝的檢校官總體上都是有具體權限,即使是任命藩鎮節度使為檢校官也是因為其執掌地方實際權力,宋朝也是極高的榮譽職稱,與元明清的檢校職務都很低有差別。唐朝的檢校制度在唐朝歷史上總體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加強封建行政職能的執政效率有推動作用,也對執政過程中防止官員專權、貪腐和怠職起了監督、防範作用,客觀上也起了保障皇權地位和權威的作用。[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