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解釋
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有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具體應用法律中的某些共同問題還可以進行聯合解釋。[1]
檢察解釋 | |
---|---|
其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2]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檢察解釋
解釋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
依據 法律
目的 維護司法公正
檢察解釋即司法解釋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不得違背和超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工作應當密切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及時解決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等法律文書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釋工作的承辦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經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檢察委員會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核稿後,由分管檢察長審核並報檢察長簽發。司法解釋文件採用"解釋"、"規定"、"規期","意見"、"批覆"等形,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解釋因相關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而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自動失效。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原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或者部分不再適用的,應當廢止。司法解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麼機關
導讀: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從範圍上包括三方面:1、對司法機關,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及勞改機關和勞動教養機關進行監督。2、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監督。3、對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督。
在很多的法制新聞中,大家都聽說過檢查院的存在,知道在各種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中都有它的身影,但是對它卻不是特別的了解。那麼,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麼機關呢?為此,律圖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問題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麼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二、檢察院是幹什麼的?
簡單說,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檢查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進行監督,我們最熟悉的是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具體是審判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
而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立法權)的執行機關,管理國家大大小小的各項事務。 檢察院與法院都屬於司法機關,政府是行政機關,各自獨立行使權利,但法院和政府都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
綜上訴述,檢察院其實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着國家的檢察權,而且,檢察院專門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像民事案件、經濟和行政案件都有檢察院的存在。並且,因為其有獨立行使的檢察權,是不受任何團體和行政機關的干涉的。
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案件,確定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會根據公安機關的偵辦情況出具逮捕令,那麼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檢察院的辦案程序有哪些?找法網小編為此整理了有關資料,下面我們一起做個簡單學習了解。
一、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1、 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 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4、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通過上文,小編簡要描述了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是什麼及檢察院的辦案流程。根據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找法網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