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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徵收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目錄

名詞解釋

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於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採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

核定徵收的方式

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徵收:直接核定所得稅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定期定額戶定額核定的依據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的幅度標準

應稅所得率以下幅度標準確定:

農、林、牧、漁業3%-10%;

製造業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15%;

交通運輸業7%-15%;

建築業8%-20%;

飲食業8%-25%;

娛樂業15%-30%;

其他行業10%-30%。

需要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一、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上述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不能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1.匯總納稅企業;

2.上市公司;

3.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4.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徵收、管理。

合夥企業核定徵收涉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按核定徵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形

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徵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