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衛澤
楊衛澤,漢族,1962年8月生,江蘇常州人,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南京航務工程專科學校港口水工建築專業畢業,大專學歷,工程碩士。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楊衛澤同志任中共南京市委書記職務。
目錄
簡歷
- 1978年12月—1981年08月,南京航務工程專科學校港口水工建築專業學習;
- 1981年08月—1990年11月,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辦事員、科員、基建計劃科副科長、科長(其間:1986年05月-1988年07月掛職任邳州市泇口鄉鄉長助理);
- 1990年11月—1993年01月,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副處長;
- 1993年01月—1994年08月,江蘇揚子大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部經理;
- 1994年08月—1996年09月,江蘇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
- 1996年09月—1998年04月,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 1998年04月—2000年01月,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 2000年01月—2000年12月,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兼江蘇高速公路集團公司董事長、江蘇潤揚大橋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 2001年01月—2001年02月,蘇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 2001年02月—2004年11月,蘇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4年06月-2004年09月參加中組部赴哈佛大學公共管理高級人才培訓班學習);
- 2004年11月—2006年11月,無錫市委書記;
- 2006年11月—2011年03月,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
- 2011年03月—2015年01月,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
-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
-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 江蘇省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十屆、十一屆省委委員,十一屆江蘇省委常委,
- 江蘇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5]
辭去代表
2015年6月5日,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決定,接受楊衛澤辭去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職務的請求,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
依法雙開
2015年7月3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衛澤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巨額錢款;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出入高檔酒店和私人會所,接受他人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楊衛澤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衛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衛澤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3日,據高檢網消息,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衛澤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開庭審理
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一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衛澤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晉實際控制的多家房地產公司、江蘇三房巷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43.4643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楊衛澤的刑事責任。 楊衛澤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衛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衛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衛澤先後利用擔任中共無錫市委書記、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 643.4643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衛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楊衛澤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5年1月4日消息,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月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免職。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衛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對楊衛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