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材
注音; ㄘㄞˊ
部首; 木
拼音; cái
基本信息
部外笔画:3,总笔画:7
五笔86&98:SFTT
仓颉:DDH
郑码:FDM
笔顺编号:1234123
四角号码:44900
UniCode:CJK 统一汉字 U+6750
汉字释义
基本字义
(1)木料,泛指一切原料或资料:~料。教~。素~。题~。就地取~。
(2)能力,资质:大~小用。因~施教。
(3)棺木:寿~。
详细字义 〈名〉
(1)形声。从木,从才,才亦声。"才"意为"备而未用"、"储备待用"(见互动百科"才"字条 )。"木"与"才"联合起来表示"储备待用的木料"。本义:库存木料。
(2)同本义。
材,木梃也。--《说文》
五曰材贡。--《周礼·太宰》
驾而乘材。--《国语·晋语》
无所取材。--《论语》
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庄子·人间世》
材朴委积兮。--《楚辞·九章·怀沙》
因造玉清宫,伐山取材。--宋·沈括《梦溪笔谈》
(3)又如:木材;材器(材木与器物)
(4)泛指原料、材料。
饬化八材。--《周礼·太宰》。
其材足以备器用。--《左传·隐公五年》
献材于殡门外。--《仪礼·士丧礼》。
(5)又如:钢材;器材;木材;就地取材
(6)资料。如:教材;题材;素材
(7)人的体貌。如:身材(身体的高矮和胖瘦)
(8)资质;本能。如:蠢材(笨家伙);因材施教
(9)棺木。如:寿材;材铺(棺材店)
(10)通"才"。才能,能力。
任官惟材,左右惟其人。--《书·咸有一德》
士修身功材。--《管子·五辅》。
贤于材人远矣--《伤仲永》
(11)通"财"。财物。
广辟土地,著税伪材。--《墨子·公孟》
知务本禁末之为多材也。--《荀子·君道》
材伎之士。--《荀子·王制》
常用词组 ◎材积 cái jī
林木砍伐成为木材后的体积。
◎材料 cái liào
(1)原料;可供制成成品的东西。
(2)资料;可供参考或作为素材的事物。
(3)胜任某事的人选。
药材
可供制药的原材料
材的书法
字源演变
“材”字的字源演变
字形对比
“材”字的字形对比
古建筑名词
材是宋代《营造法式》中建筑构件的长度的标准。《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开章明义:"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宋代官式建筑所用的木材规格,按木材横断面的大小,分为八个等级,一等最高,八等最低。《营造法式》规定,木材的广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简单说,宋代有八等木材。
《营造法式》规定,以每种规格木材本身的的广度作为长度的度量模数,就叫1材,又将1材均分为15份,每份为"1分"°(读如"份")。1材、1分°的实际尺寸,随不同等级的木材的广度按比例增减。例如一等木材的广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缩小成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长度度量的基础("以材为祖"),分°就是从材派生出来的。重要的木构件(如斗拱、梁、柱等)的长、宽、厚,必须用"材、分°"标明,不得用"寸、分"标明。用"材、分°"模数制标明的建筑构件,灵活性大,一套图样可用于一等材构件,也可以按比例缩小,用于二至八等材构件,只需一
套"材、分°"模数;如果用"寸、分"来表示,从一等材构件到八等材构件,就须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筑,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以一座四等三开间的殿堂为例,斗拱、昂、梁柱、枋额等等,共有二千多构件,而且环环相扣,需要大量的构件图样;好在这套构件图样的"材分°"模数,可以套用用于一等材料建筑的十一开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筑,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无需八套不同的数字了。
宋代官式建筑用木材的八等规格和相应的材、分°,列表如下:
木材等级
广度(寸)=1材
厚度(寸)
每分°=分
建筑类别
一等
9
6
6
九至十一开间的大殿
二等 8.25 5.5 5.5 五至七开间的殿堂 三等
7.5
5
5
三至五开间殿、七开间堂
四等
7.2
4.8
4.8
三开间的殿、五开间的厅堂
五等
6.6
4.4
4.4
小三开间殿、大三开间厅堂
六等
6
4
4
亭榭、小厅堂
七等
5.25
3.5
3.5
亭榭、小殿
八等
4.5
3
3
小亭榭、藻井
材、分°模数制多用于大木作中复杂而又环环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梁、柱等:
《营造法式》规定:栌斗皆是三十二分°,若在角柱上,则是三十六分°。一等角柱栌斗长度=36*6分=21.6寸,二等角柱栌斗长度=36*5.5寸=19.8寸;余类推。
《营造法式》规定:"华栱于底面开口,深五分°,广二十分°"。
《营造法式》规定:"瓜子栱长六十二分°"。一等瓜子拱长度合62*6分=37.2寸,二等瓜子拱长度=62*5.5分=34.1寸;余类推。
《营造法式》规定:"大角梁﹐广二十八分°"。
其他单纯的木构件,仍用尺、寸标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数制,如"日月版长四寸,广一寸二分"。
"材分°"模数制并非始于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辽代建筑遗物,发现其斗拱的广度、宽度和广宽比,和《营造法式》中的木材规格十分接近,认为在唐代已经"以材为祖"了。
栔 《营造法式》中还使用一种附加度量:"栔" "栔广六分°,厚四分°"有些木制部件,一材的广度还不够,还要多加一栔;一材一栔叫做"足材",例如华栱就是一种足材栱(广21分°)。
《营造法式》规定:殿柱的直径定为两材两栔至三材。一等的两材两栔殿柱直径=2x9寸+2x6分=19.2寸,二等两材两栔殿柱直径=2x8.25+2x5.5=17.6寸;余类推。
实物
山西大同辽代华严寺大雄宝殿。其斗栱硕大雄厚,梁思成实测广度30厘米,厚度20厘米,广厚比=3:2,和《营造法式》中的木材断面广厚比一致;广度折合9.45寸,略大于《营造法式》规定的一等材
山西五台山辽代佛光寺东大殿。
辽宁义县奉国寺大殿。
山西大同善化寺大雄宝殿,材广26公分,厚17公分折合营造尺8.2x 5.4寸,相当《营造法式》二等材 。
山西应县木塔,最大的材广26公分,厚17公分,折合营造尺8.2x 5.4寸 。
材分°制的消亡
从明代开始,斗拱越作越小,用材的等级比宋代下降了4到5级,明初重要的十一开间的太和殿,经测量斗口
厚度仅有4寸,相当《营造法式》规定的用于小亭榭的八等材;湖北武当山紫霄宫的斗口测得2.5寸。清代建筑,缩水更多,故宫中和殿斗口,仅得2.5寸,只合宋代"等外材";木材截面的广厚比也由3:2趋向于1:1;其原因是楠木短缺,难得截面大的木材。
由于清代官用木材的宽、厚以及宽厚比都偏离宋代规格太远,《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清式营造则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材分°"模数制, 另创斗口模数制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