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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離,春秋時期晉國理官,大約出生於今天的山西省侯馬市一帶,生卒年份無從考證。

  • 據漢代著作《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李離在春秋時代晉國的晉文公時期擔任理官一職,他因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判人死罪,所以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後晉文公百般勸解,李離卻仍不肯釋懷,最終用劍自殺而亡。
  • 他捍衛法律的尊嚴,為錯判案子承擔責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卻在中國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對於李離的殉法,《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史記》則評價其「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目錄

人物專題

基本信息

                  本   名         李離                  生   卒          不詳
                  出生地          山西省侯馬市一帶                  官   職           春秋時期晉國理官
                  記   載          《史記·循吏列傳》                  主要成就           晉文公理官,李離伏劍

人物生平——《史記·循吏列傳》

原文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註 1]。過聽殺人[註 2],自拘當死[註 3]。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註 4],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註 5],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註 6],失死則死[註 7]。公以臣能聽微決疑[註 8],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註 9] 

譯文

  •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注釋

  1. 理:法官。
  2. 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
  3. 當:判罪。
  4. 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長:首長。
  5. 傅:附着,此指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6. 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
  7. 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
  8. 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隱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
  9. 伏劍:用劍自殺。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人物爭議

  • 李離或許是士離的誤寫,春秋時期晉國的理官幾乎由士氏壟斷,史載只有先蔑是非士氏的。晉文公時期士會已經嶄露頭角,一直到晉景公時期都還健在,則士離有可能是士會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考證之人。

人物評價

  • 《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