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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堂堂 李堂堂,男,汉族,1954年12月生,陕西宝鸡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2010年2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中纪委立案检查。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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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

1972.04-1975.07,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5.07-1985.09,陕西省宝鸡市计委政秘科干事、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干部、科长。 1985.09-1989.01,陕西省宝鸡市委整党办副主任、市委农工部副部长、农研室副主任。 1989.01-1991.10,陕西省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1.10-1993.01,陕西省陇县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 1993.01-1998.02,陕西省宝鸡市副市长。 1998.02-1999.02,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1999.02-1999.04,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9.04-2001.04,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04-2002.07,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市长。 2002.07-2003.10,陕西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3.10-2006.04,陕西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兼省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2002.01-2005.04在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EMBA学位)。 2006.04-2006.09,陕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政府秘书长兼省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2006.09-2008.05,陕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8.05-2009.10,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中共十六大代表,省第十次、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

违纪被查

2009年10月15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引人瞩目的是,这位副部级高官2007年就曾因为拉票受到中纪委查处,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0年2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李堂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资料

中央纪委对李堂堂一事作出通报是在2007年1月13日,文件全称是《关于李堂堂同志违反换届工作纪律问题的通报》,该通报决定给予李堂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天,陕西省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李堂堂同志违反换届工作纪律问题的通报>的通知》(陕字[2007]5号),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通报,从李堂堂同志所犯错误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增强思想道德修养。 据报道,李堂堂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主要事实是,2006年11月,中央考察组在陕西进行省委换届考察期间,为了使自己能够进省委常委班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使、纵容8人为其进省委常委班子拉选票,并通过这8人向50多人做工作为其拉票。 虽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但李堂堂任续任陕西省副省长至2008年5月,随后“带病”转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他在宁夏日报的最后一次公开露面,2009年10月11日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调研了宁夏园艺产业园。三天后,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