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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法人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機關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享有公權力,有獨立的經費,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這種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機關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只有在其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時,才有意義。這是因為機關法人的主要職能是行使公權力,而不是進行民事活動。只有為了行使其公權力所需要才進行的民事活動,機關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其法人資格才有意義。

機關法人範圍

機關法人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4、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6、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7、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

機關法人的特徵

1、機關法人主要從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從事司法活動的法院、檢察院也屬於機關法人的範疇。

2、機關法人的經費由由國家撥給。只進行行政管理,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像企業法人那樣通過經營獲得盈利。

3、機關法人不得從事商業經營,不得亂集資、亂收費,也不得濫用經費。

4、機關法人可以法人資格與其他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如購置辦公用品等),與對方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平等。

機關法人的保證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條文釋義:

總體而言,市場化主體才能成為保證人。機關法人並不是市場化的主體,不適合作為保證人,主要是以下原因:國家機關主要從事國家活動(包括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等),其財產和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撥款,並主要用於符合其設立宗旨的公務活動。雖然國家機關也進行一些民事活動,如購置辦公用品、興建或購買公務員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為前提。因此,國家機關的財產和經費若用於清償保證債務,不僅與其活動宗旨不符,也會影響其職能的正常發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