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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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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期日。廣義的訴訟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訴訟期間僅指期限。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期間 [1]

定義 期日和期限 [2]

分類 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類別 專業術語

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期日。廣義的訴訟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狹義的訴訟期間僅指期限。有關訴訟期間和期日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保障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迅速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並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及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對為一定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的規定。廣義既包括對司法機關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司法機關關於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關於對人犯的拘留、逮捕、羈押期限,關於偵查、起訴、審判期限,關於執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等;也包括對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訴期限,申請複議期限,上訴或抗訴期限,等等。狹義僅指後者,即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所以又稱行為期間。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分類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得變更。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或裁定的,稱指定期間。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所應遵守的時間規定,又稱行為期間。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訴期限,申請複議期限,上訴、抗訴期限等。廣義還包括對司法機關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間,例如司法機關關於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關於對人犯的拘留、逮捕、羈押期限,關於偵查、起訴、審判期限,關於執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

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得變更,故又稱不變期間。由司法機關依職權決定或裁定的,稱指定期間。法定期間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時間起至某一特定時間止的一段時間。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為2年 ;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 日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關於審判期限的法定期間是,民訴依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6 個月內審結;依第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審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裁定的上訴案件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次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只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不在此限。

期限和期日

法定期間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時間起至某一特定時間止的一段時間,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4條規定,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間為1年;第145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1983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把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訴期改為 3日。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間則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為某一特定訴訟行為的某一特定具體時間,例如開庭審理、現場勘驗、宣告判決、民事執行程序中交付特定物或票證的期日等。法定期間以法律規定的起、止時間的到來而當然開始和終結;期日則以訴訟行為的實際開始和完畢為開始和終結。例如開庭審理期日自宣告開庭開始,至宣告辯論終結時終結。因此期日可以變更和延展。變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期日開始後,因未終了,再定期日繼續進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