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一般不包括加班費、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定福利待遇。
它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前者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後者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目錄
歷史發展
國際發展 最低工資制度最早產生於十九世紀末的新西蘭、澳大利亞,其後,英國、法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也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資制度。最低工資的產生是由於在工人的鬥爭下,政府不得不採用法律性措施,規定工人的工資不得低於某一限度,以改變工人工資水平和實際工人不斷降低的局面。隨着二十世紀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很快普遍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他們考慮到:第一,低工資不可能成就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實際收入低,購買力也低,勢必妨礙市場的擴大和經濟的發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階層如其工資收入低於維持生計,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以避免或減少以上問題的不利影響,實踐證明,發展中國家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只要與其本國經濟發展相適應,是與促進經濟發展不相矛盾的。
前蘇聯和東歐各國,從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也先後規定了本國的最低工資收入標準或工資浮動下限。
到目前為止,世界所有發達國家,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或類似規定。
2018年1月1日,起,巴西已經正式開始實行米歇爾·特梅爾總統在2017年12月29日簽署的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1]
國內發展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在1922年8月擬定的《勞動法案大綱》中,就提出應制定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的保障法;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央蘇維埃政府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要保證勞動者最低限度的工資;1948年第六次勞大明確規定最低工資要保證包括職工本人在內的兩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國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也明確規定"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企業情況規定最低工資。"1984年5月30日,國務院宣布承認舊中國1930年批准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26號公約。但由於種種原因,以上各次規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貫徹落實。
1993年11月24日勞動部頒發[1993]333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還制定了《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資支付規定》等配套法規。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發布了《最低工資規定》,對原勞動部勞部發[1993]333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補充。
2017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數量較去年大幅增加。據不完全統計,至少已有17個地區公布了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上海、深圳、天津、北京的月最低工資標準≥2000元。
截至2018年12月份,上海、廣東、北京、天津、江蘇、浙江這6個省份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達到2420元,為全國最高。
2019年1月1日起,重慶市兩檔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比原標準每月1500元和每月1400元提高了300元。
2019年2月,西安市對部分區縣的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和各類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此舉旨在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新標準將從5月1日起實施。
2019年7月起,北京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20元調整到2200元。
適用人群 凡是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應實行最低工資制度。[2]
主要影響
我國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其受益面不斷擴大,全國31個省市都實施了最低工資標準。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對於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合法利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剋扣工人工資現象的發生,有利於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維護社會穩定;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報酬部分提供了一個法律依據,有利於正確確定勞動關係,也為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提供了一個基礎。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為深化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加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礎。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有利於政府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作用。也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截至2018年9月份,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江蘇、浙江6省份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了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達到2420元,為全國最高。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元大關,其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為24元。
制度由來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着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係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係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係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係數,再乘以贍養係數,加上調整數。
中國內地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頒布實施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 )]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