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中心
说明
更生中心是更生中心训练计划(或更生计划)的重要一环,作用是感化和教导年满14岁但未满21岁的犯法人士,包括羁押青少年犯,并让青少年犯在被规定在进修、工作或从事其他获允许的活动后居住[1]。惩教事务职员协会副主席罗锦权曾形容,更生中心的犯人就好像“没有自由的学生”,要接受一套以社区为本的监禁。
概况
香港法律中的《更生中心条例》于2002年7月11日生效,其惩戒程度介于非监禁措施及长期羁留之间。非监禁措施,如感化,并不包括羁留于指定固定地方。长期羁留涉及行动自由。如果14至21岁的青少年犯需要两者之间的惩戒,则会被法庭判入更生中心。
香港现时共设4间更生中心。
运作
羁留令
发出羁留令前,法庭可把犯人交付惩教处管理不多于3星期,以评核犯人是否适合羁留,以及更生中心是否有名额。
被判入更生中心之后,视进度不同,羁留期可以为3至9个月之间。而羁留期又分前段羁留期及后段羁留期,前段羁留期为2至5个月,后段羁留期则为1至4个月不等。
前段羁留期(更生计划第一阶段)
女犯人会先入住于的芝兰更生中心(本来位于石澳道的大潭峡惩教所,后迁至葵涌华泰路的励敬惩教所),男犯人则会入住于大屿山石壁水塘道的励志更生中心。第一阶段的内容强调纪律训练,他们会接受提高自制能力的训练,及通过半日基本工作技术训练和半日教学/辅导计划,培养有规律的生活模式。更生中心也提供社交技巧、工作技能的培训,例如多媒体操作、办公室文书工作等。对有需要的犯人,惩教署会提供心理辅导。经评核后,行为有改善的犯人,可转入后段羁留期。
后段羁留期(更生计划第二阶段)
女犯人会转入在大榄的蕙兰更生中心,男犯人则入住位于大窝坪的励行更生中心。犯人在后段羁留期的处理类似中途宿舍的做法,犯人日间可外出工作,修读职业训练和教育课程,并且参与社会服务。
监管令
获释后,犯法人士在1年内仍要接受惩教署辅导人员的监管。如果违反监管令,惩教署可发出召回令,命令犯人返回更生中心。
召回令
任何人不遵从监管令中的任何条件,即可被惩教署发出召回令召回,再扣留最长达3个月。
参考文献
- ↑ 香港法例第567章第3条 Template:Wayback,双语法例资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