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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

來自 網絡網 的圖片

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1]

認定方式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2、考察合同訂立時,一方是否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具體看利益受損一方是否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內容缺乏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中急迫的情況,並非出自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如合同中設定了某些明顯對一方不利的條款。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作了司法解釋,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些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有關合同顯失公平問題的規定。對於其具體如何理解與適用本文將在後面詳細說明。

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構成要件

(一)利用對方當事人處於困境或者缺乏經驗等。困境包括經濟、生命、健康、名譽等方面的窘迫或急需,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金錢、物資、服務或勞務。對方當事人缺乏經驗,是承擔不利後果的一方當事人在其自身有輕率、無經驗等不利的因素,對行為的內容認識不準確。

(二)對方當事人因困境或者缺乏經驗而與其訂立民事法律行為。乘人之危,是指對方當事人明知其提出的條件是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從中獲取不當利益,但因困境所迫,而與其訂立民事法律行為。缺乏經驗,是行為人因無知、沒有交易經驗不熟悉經營活動等,貿然與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准許的限度,其結果是顯失公平的。一般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價格少於其實有價值的一半,或者超出其市場價格的一倍的,屬於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發生時間在訂立民事法律行為之時。  

法律後果

顯失公平,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受到損害的一方基於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