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蕭近高傳
明史·蕭近高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目錄
原文
蕭近高,字抑之,廬陵人。萬曆二十三年進士。授中書舍人。擢禮科給事中。甫拜官,即上疏言罷礦稅、釋繫囚、起廢棄三事,明詔已頒,不可中止。帝怒,奪俸一年。頃之,論江西稅使潘相擅刑宗人罪,不報。既而停礦分稅之詔下,相失利,擅移駐景德鎮,請專理窯務。帝即可之,近高復力爭。後江西撫按並劾相,相以為近高主之,疏詆甚力。近高疏辨,復劾相。疏不行,相不久自引去。
屢遷刑科都給事中。知縣滿朝薦、諸生王大義等皆忤中使,系獄三年。近高請釋之,不報。遼東稅使高淮激民變,近高劾其罪,請撤還,帝不納。又以淮誣奏逮同知王邦才、參將李獲陽,近高復論救。會廷臣多劾淮者,帝不得已征還,而邦才等系如故。無何,極陳言路不通、耳目壅蔽之患。未幾,又言王錫爵密揭行私,宜止勿召;朱賡被彈六十餘疏,不當更留。皆不報。故事,六科都給事中內外遞轉。人情輕外,率規避,近高自請外補。吏部侍郎楊時喬請亟許以成其美。乃用為浙江右參政,進按察使。以病歸。起浙江左布政使。所至以清操聞。
泰昌元年召為太僕卿。廷議「紅丸」之案,近高言崔文升、李可灼當斬,方從哲當勒還故里,張差謀逆有據,不可蔽以瘋癲。歷工部左、右侍郎。天啟二年冬,引疾去。御史黃尊素因言近高辭榮養志,清風襲人,亟宜褒崇,風勵有位。詔許召還。五年冬,起南京兵部,力辭,不允。時魏忠賢勢張,諸正人屏斥已盡。近高不欲出,遷延久之。給事中薛國觀劾其玩命,遂落職。崇禎初,乃復。卒於家。 (節選自《明史·列傳一百三十卷》,有刪改)
譯文
蕭近高,字抑之,江西廬陵人。萬曆二十三年進士,授職中書舍人,提拔禮科給事中。剛上任,就上疏議論罷免礦稅、釋放囚犯、起用舊臣三件事,聲明詔書已頒布,不可以中途停止。皇帝不高興,剝奪俸祿一年。不久,疏論江西稅使潘相擅自處罰皇室宗族人的罪行,沒有回音。不久停止徵收礦稅的詔書下達,潘相無利可圖,擅自移駐景德鎮,請求專門管理窯務。皇帝就同意他的請求,蕭近高又極力爭論。後來江西巡撫、巡按一起彈劾潘相,潘相以為是近高主使的,上疏極力詆毀他。蕭近高上疏辯解,又彈劾潘相。沒有按奏疏實行,潘相不久自己引咎辭職了。
提升為刑科都給事中,知縣滿朝薦、諸生王大義等人都由於冒犯太監關進監獄三年了。蕭近高請求釋放他們,沒有回音。遼東稅使高淮激起人民造反,蕭近高彈劾他的罪狀,請求撤回稅使,皇帝不接受。又因為高淮誣告逮捕同知王邦才、參將李獲陽,蕭近高又一次營救他們。正好有很多廷臣彈劾高淮,皇帝不得已把他召回了,而王邦才等人照樣關押着。不久,極力陳述言路不開通,耳目堵塞看不見的害處。沒多久,又說王錫爵營公行私,應停止徵召。朱賡被六十多道奏疏彈劾,不應當還留用他。都沒有批覆。按過去的慣例,六科都給事中內外輪流任職,人們輕視外任,都迴避,蕭近高自動請求到外地任職。吏部侍郎楊時喬請求皇帝儘快同意以實現他的願望。於是任命他為浙江右參政,提升按察使。因病回家,起用為浙江左布政使。所到之處以清廉有操守而聞名。
泰昌元年徵召為太僕卿。廷議「紅丸案」,蕭近高說崔文升、李可灼應當斬首,方從哲應當勒令他回歸故里,張差謀反有真憑實據,不能夠拿瘋癲做掩護。歷任工部左、右侍郎。天啟二年冬天,稱病離職。御史黃尊素於是說蕭近高有志向、不愛虛榮、清風襲人,應立即表彰以示尊重,勸勉在位的官員。下詔同意徵召還朝。五年冬天,起用為南京兵部,極力推辭,皇上不答應。當時魏忠賢勢力囂張,正人君子已被排斥一空。蕭近高不想出來做官,拖延了很長一段時間。給事中薛國觀彈劾他輕視皇帝的任命,於是解除他的職務。崇禎初年,又恢復他的官職。死在家裡。[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