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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歐陽銘傳

明史·歐陽銘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目錄

原文

歐陽銘,字日新,泰和人。以薦除①江都縣丞。兵燹②後,民死徙者十七八。銘招徠③拊循④,漸次復業。有繼母告子不孝者,呼至案前,委由開譬,母子泣謝去,卒以慈孝稱。嘗治廨⑤後隙地,得白全百兩,會部符征漆⑥,即市之以輸。遷知臨淄。遇春⑦師過其境,卒入民家取酒,相毆擊,一市盡嘩。銘笞而遣之。卒訴令罵將軍,遇春詰之。曰:「卒,王師,民亦王民也。民毆且死,卒不當笞耶?銘雖愚,何至詈⑧將軍?將軍大賢,奈何私一卒,撓⑨國法?」遇春意解,為責軍士以謝。後大將軍徐達至,軍士相戒日:「是健吏,曾抗常將軍者,毋犯也。」銘為治廉靜平恕,暇輒進諸生講文藝,或單騎行田間,課耕穫。邑大治。秩滿⑩入覲,卒。 (選自《明史》)

【注釋】①除:任命。②燹(xiǎn):戰火。③招徠:招集。④拊循:安撫。⑤廨(xì):官署。⑥部符征漆:上級下令徵收塗漆。⑦遇春:即常遇春,將軍名。⑧詈(lì):罵。⑨撓:阻繞,違反。⑩秩滿:任期滿。

譯文

歐陽銘,字日新,泰和人。因為受到舉薦提拔為江都縣丞。戰爭發生以後,民眾死傷遷徙的十分之七八。歐陽銘招攬撫慰(流離的百姓),逐漸恢復常業。有繼母訟告他兒子不孝,就把涉案人員喊到公堂前,是非原委都講清楚並開導他們,母子二人哭泣感恩離去,最終因為母慈子孝著稱鄉里。曾經治理官署後面空隙的土地,得到近百兩白銀,適逢部們公文徵收油漆,就購買這些東西輸送。升遷掌管臨淄。常遇春的軍隊路過的轄地,士兵進入百姓家裡拿酒,相互毆打攻擊,整個街市都譁然喧鬧。歐陽銘鞭笞了士兵遣送回去。士兵控訴縣令辱罵常遇春將軍,常遇春就過來詰問他。歐陽銘說:「士兵,是君王的部隊,百姓也是君王的百姓。百姓被打得要死了,士兵不應當鞭笞嗎?我歐陽銘雖然愚蠢,哪能至於辱罵將軍?將軍是大賢才,為什麼要袒護一個士兵,而阻撓國法的施行?」常遇春怒氣才消失,並且問責士兵給他道歉。後來大將軍徐達到這個地方,軍士之間相互約束說:「縣令是個強健的官吏,曾經對抗常遇春將軍,不要違反當地的法令。」歐陽銘治理當地,廉潔、安定、公平、仁恕,空閒的時間就招來各個學子研習文學藝術,或者獨自騎馬在田間,考核耕地收貨。邑縣安定經濟繁榮。官吏任期屆滿入朝覲見,死了。[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