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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劉濟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目錄

原文

劉濟,字汝楫,騰驤衛人。正德六年進士。由庶吉士授吏科給事中。世宗即位,再遷工科左給事中。嘉靖改元,進刑科都給事中。故事,廠衛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科簽發駕帖。千戶白壽齎帖至,濟索原奏,壽不與,濟亦不肯簽發。都督劉暉以奸黨論戍,有詔復官。甘肅總兵官李隆嗾亂軍殺巡撫許銘,逮入都,營免赴鞫。濟皆力陳不可,帝從其言。暉奪職,隆受訊伏辜。定國公徐光祚規占民田,嗾灤州民訐前永平知府郭九皋。太監芮景賢主之,緹騎逮訊。濟請並治光祚,章下所司。給事中劉最以劾中官崔文調外任,景賢復劾其違禁,與御史黃國用皆逮下詔獄,戍最而謫國用。

法司爭不得,濟言:「國家置三法司,專理刑獄,或主質成,或主平反。權臣不得以恩怨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自錦衣鎮撫之官專理詔獄,而法司幾成虛設。如最等小過耳,羅織於告密之門,鍛煉於詔獄之手,旨從內降,大臣初不與知,為聖政累非淺。且李洪、陳宣罪至殺人,降級而已。王欽兄弟黨奸亂政,謫戍而已。以最等視之,奚啻天淵,而罪顧一律,何以示天下?」帝怒,奪濟俸一月。後父陳萬言奴何璽毆人死,帝命釋之。濟執奏曰:「萬言縱奴殺人,得免為幸,乃並釋璽等,是法不行於戚畹奴也。」濟在諫垣久,言論侃侃,多與權幸相枝柱,直聲甚震,帝滋不能堪。「大禮」議起,廷臣爭者多得罪。濟疏救編修鄒守益、給事中鄧繼曾、御史馬明衡,不聽。既而遮諸朝臣於金水橋,伏哭左順門,受杖闕廷。越十二日再杖,謫戍遼東。十六年,卒於戍所。隆慶初復官,贈太常少卿。 (節選自《明史·劉濟傳》)

譯文

劉濟,字汝楫,騰驤衛人。正德六年考中進士。由庶吉士授任吏科給事中。世宗即位,又升遷工科左給事中。嘉靖元年,進升刑科都給事中。按舊例,廠衛逮捕了人,一定要取原奏情況送刑科簽發駕帖。千戶白壽攜帶帖駕到刑科,劉濟索要原奏,白壽不給,劉濟也不肯簽發。都督劉暉因奸黨判處戍邊,皇帝下詔恢復他的官職。甘肅總兵官李隆唆使亂軍殺死巡撫許銘,逮入都城,經營救免於審訊。劉濟都極力陳述不行,皇帝聽從了他的話。劉暉削職,李隆受審認罪。定國公徐光祚謀劃占據民田,慫恿灤州百姓揭發前永平知府郭九皋。太監芮景賢主辦此案,緹騎逮捕審訊。

劉濟請求一併懲治徐光祚,奏章下發給主管部門。給事中劉最因彈劾宦官崔文調京外任職,芮景賢又彈劾他違反禁令,與御史黃國用都被逮捕投入欽犯監獄,判劉最戍守而黃國用貶謫。法司爭辯沒有效果,劉濟進言:「國家設置三個法司,專門管理刑法獄訟,有的主管判斷是非,有的主管平反冤獄。有權力的大臣不能以個人恩怨評定事情的是非,天子不能以個人愛惡決定刑罰的輕重。自從錦衣鎮撫官專門管理欽犯監獄,法司幾乎成為虛設。如劉最等不過小錯而已,可是告密的人羅織罪名,在欽犯監獄中枉法製造罪名陷害他們,聖旨從內宮發出,大臣最初並不知道,聖明政治受牽累不淺。況且李洪、陳宣罪名大到殺人,不過降級而已。王欽兄弟勾結奸黨擾亂朝政,也只是貶謫戍邊而已。用劉最等人和他們比較,何止天淵之別,可判罪卻一樣,怎麼向天下人明示?」皇帝發怒,扣發劉濟薪俸一個月。皇后之父陳萬言的奴僕何璽打人致死,皇帝下令釋放他。

劉濟執意上奏說:「陳萬言縱容奴隸殺人,得以免罪是很幸運的。卻一併釋放何璽等,這樣,是法律不能施用於外戚的奴僕。」劉濟在諫官官署時間久,言論剛直,多與權貴寵幸相牴觸,正直的聲譽很高,皇帝逐漸不能忍受。「大禮」爭議興起,廷臣爭辯的人多獲罪。劉濟上疏救助編修鄒守益、給事中鄧繼曾、御史馬明衡,皇上不聽從。不久劉濟在金水橋阻攔眾朝臣,在左順門伏跪痛哭,在朝廷上受到杖責。過了十二天又受杖責,因罪被罰戍守遼東。嘉靖十六年,劉濟死在戍守之地。隆慶初年恢復官職,追贈太常少卿。[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