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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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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目录

名词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情形

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或多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折价补偿,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进行补偿;

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方式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包括:

1、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2、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