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
旅游者是构成旅游的主体,是旅游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没有旅游者,自然旅游就无法实现。旅游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游客,即从事旅游活动的人们。
随着物质条件的丰富交通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旅游,去寻找那些能够触动心灵、丰富文化认知、促进社交互动的旅行体验。[1]
目录
概念简介
在英文里写作“Tourist” 。意思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但是在统计旅游者的人数时,便出现了一个难题:哪些人算旅游者?哪些人又不算旅游者。比如说,一个人离开居住地到异地观光,停留时间超过了24小时,这种情况算旅游者,看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另一个人离开了本单位或家宅,在本居住地的城市或郊野游玩了几个小时,当晚又回到了住地。这种情况算不算旅游者?依我们的看法他是旅游者,可是在国际上统计旅游人数时,又不予以承认。所以,如何划分旅游者和非旅游者,就有一个标准了。
专家定义
最早的国际旅游定义是1937年由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提出的。即“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人”。按照这个标准定义,就摒弃了那些所谓商人、政府公务人员、运动员等也是外国旅游者的看法。因为在这之前,有一些人(如吉尼尔)就认为:一个人“从常住国去另一国家,并在那里呆很短时间,不管是不是去娱乐的,不管在那里花钱不花钱,他或她就是外国旅游者”。因为这种定义,避开了说明旅游目的,也没有讲明“短时间”的含义。此外,也摒弃了那些在国外任职、定居、学习和边界居民落户定居者或临时过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列为旅游者统计范畴。
因此, 旅游者就是暂时离开常住地,通过游览、消遣等活动,以获得精神上的愉快感受为主要目的的人。
国内旅游
发展历史
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游和旅行会议提出了“观光者”的定义:“到一个非自己定居的国家观光,目的不是挣钱,这样的人就是观光者。”观光者又可细分为“旅游者”、“短途旅游者”两大类。
旅游者:即临时观光者,到一个国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以娱乐、保健、学习、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为目的,换言之,为了消磨闲暇时间、经营、参加会议或探亲等。
“短途旅游者”:到一个国家去逗留少于二十四小时,包括海上航游者。
联合国的规定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各国基本采用这一标准来统计外国旅游者或其他观光者数目。不过在执行中又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美国劳工统计局把离开本州一个晚上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进去,但不包括为业务和会议旅行的人。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国游客4000万人次,90%来自于欧洲国家,其中不少是当天往返的,也统计进去。
1967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1963年的规定又略加改动,把不在一个国家过夜的观光者算作“短途旅游者”或“日间观光者”。1968年官方旅游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联合国1963年的规定,采纳了这样的意见;观光者分成“旅游者”和“短途旅游者”,旅游者在被观光国至少住宿一夜,短途旅游者不住宿。
上述“旅游者”的规定,尽管作了多次调整,许多国际学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国的H·罗宾逊在《旅游地理学》一书中,曾对“旅游者”的定义提出了修正意见。他认为:“旅游者应指这样的人:它从一个地方旅游到另一个地方,许多甚至大多数旅游者是旅行到一个目的地地方,并在那里停留一段时间。”
相关规定
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均属旅游者。至于应邀来我国访问、部长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常驻我国专家、新闻记者、留学生、导游、归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出国人员,都不能算是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