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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是中國的經濟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遊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國際旅行社的設立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六條規定: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