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榕鎮
地理位置
歷史沿革
新榕片區於北宋開寶六年(973年)至明萬曆年(1576年)屬瀧水縣地,萬曆五年至清末歸羅定管轄,中華民國時期隸屬羅定縣第四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屬羅定縣第七區,1958年屬連州人民公社,1961年6月從連州公社分出成立新榕公社,1963年併入羅鏡公社。
1974年了月復設新榕公社,1983年8月撒消公社設區,1986年11月撤區成立新榕鎮。
2003年12月,新榕鎮又再撤銷併入羅鏡,並改稱新榕片區。[1]
新榕片區於北宋開寶六年(973年)至明萬曆年(1576年)屬瀧水縣地,萬曆五年至清末歸羅定管轄,中華民國時期隸屬羅定縣第四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屬羅定縣第七區,1958年屬連州人民公社,1961年6月從連州公社分出成立新榕公社,1963年併入羅鏡公社。
1974年了月復設新榕公社,1983年8月撒消公社設區,1986年11月撤區成立新榕鎮。
2003年12月,新榕鎮又再撤銷併入羅鏡,並改稱新榕片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