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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羅(排灣語:Seqalu),又稱斯卡羅族,琅嶠下十八番社的共主部族。琅嶠十八番社是一個曾經存在於台灣本島琅嶠地區(現屬恆春[1]鎮)的政治實體。該政治實體是由南遷的知本社卑南族人與當地人口多數的排灣族人通婚排灣化後,所形成斯卡羅族所建立的貴族政治實體。其統治領域大致屬現台東縣太麻里、金侖、大鳥及屏東縣滿州一帶。荷蘭時期,其統治者被稱為「琅嶠君主」。

目錄

歷史

大約300多年前,一群卑南族知本社族人南遷進入琅嶠,並與當地的排灣族武裝衝突。由於擁有強大的組織與武力且又善於使用咒語,當地的排灣族與別族墾民皆紛紛臣服,並以「斯卡羅」稱呼這一支外族,斯卡羅一詞可能意指「乘轎者」,或是指來自「卡羅」(Qaro)地區的人,即知本社。這一支卑南族稱霸恆春半島後,逐漸成為擁有原始土地權的統治階層,形成卑南族當頭目統治排灣族庶民的貴族社會。這一支卑南族後來與當地人口多數的排灣族人通婚,漸漸融入並排灣化。

荷蘭時期,荷蘭人稱其統治者為「琅嶠君主」,並認為君主的地位與王無異,可以指派各社的統治者,也可以任意處置子民的生殺大權。若君主去世,領導權就由長子繼承,同樣受到尊重

對於琅嶠地區的原住民,荷蘭人認為他們是福爾摩沙島上所看到最文明的人,他們穿着得體,婦女穿裙子,長及腳踝,女人甚至遮著胸乳,妓女和姦淫被他們視為非常可恥的事情,且采一夫一妻制。但荷蘭人也提到琅嶠人的居所又小又難看。

1642年荷蘭派兵征討,斯卡羅被迫臣服,成為半獨立實體,「琅嶠君主」原先的指派的權力和生殺大權盡失,也被迫向荷蘭人繳納稅項。

台灣清治時期,斯卡羅族所領導的部落聯盟被稱為「琅嶠歸化十八社生番」[2],一般簡之為「琅嶠下十八社」。

於清代被歸類為「生番」,然而已經逐漸漢化。公元1867年,清治末期同治年間,美國船難者遭排灣族原住民殺害,即羅發號事件。後來,美國海軍遠征福爾摩沙,與排灣族展開戰鬥,但最終美國敗逃遠征失敗。後來由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親自與大頭目卓杞篤交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在1874年爆發牡丹社事件,僅有北方三社對抗日軍,當時的大頭目潘文杰協助日軍安撫番社,牡丹事件後1875年清廷在恆春半島建立恆春縣,琅嶠下十八社大部被編入恆春縣行政區之中,潘文杰還幫助清廷建造恆春縣城,。

日治時期明治年間,斯卡羅已更加漢化、平地化,因此被台灣總督府歸類為「熟番」,視同平地人管理。

視頻

斯卡羅 相關視頻

《斯卡羅集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