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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1]

目錄

納費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務院(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文件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適用於現行有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規定,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納稅人均需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頒布背景

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開徵了農村教育事業經費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國家增撥教育經費的同時,開闢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此,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並於同年7月1日開徵。

征費範圍

征費範圍同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相同。

費額計算

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徵收管理

納費期限 納費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各地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範圍的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

會計處理

會計科目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核算。 會計核算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上繳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新會計制度下,把應交教育費附加都合併到應交稅費科目中處理。不再使用其它應交款科目。

法律概念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徵用於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國務院頒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從1986年7月起,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總額的2%計征。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費附加率提高為3%,2005年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做出修訂。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教育附加費作為專項收入,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使用。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開徵了「地方教育附加費」。

相關法規

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86〕5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 《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規定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的徵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捲菸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徵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於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餘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財政同意後,用於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徵收教育費附加,並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隨着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於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征,附加率改為3%。

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於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當前,暫免徵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5.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辦發[2004]10號文下發後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氣吧)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 7.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財產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8.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t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徵教育費附加。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