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
簡介
古代秦律十八種之一——「效」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司效律八條。
賞析
《效》
原文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譯文
貯藏穀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別免職或調任時,官府的嗇夫必須同離職者一起核驗,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嗇夫免職時已經核驗,再發現不足數,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 原任的吏不進行核驗,新任的吏在職不滿一年,由離職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新任的吏不承擔;如已滿一年,雖未核驗,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離職者不承擔,其餘都依法處理。
原文
倉?(漏)?(朽) 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 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 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 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譯文
糧倉漏雨而爛壞了糧食,和堆積糧食而腐敗了,不能食用的糧量數不滿百石,斥責其官府的嗇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罰官府的嗇夫一甲;超過一千石以上,罰官府的嗇夫二甲,都要令該官府嗇夫和眾吏一起賠償敗壞的糧食。糧雖敗壞然而還可食用的,應加估量,根據所損耗的石數判令賠償。
原文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譯文
稱量穀物、芻稾 ,所缺數量不到原數十分之一的,應補足原數;超過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發放給領用的人,再依法處理缺數的問題。
原文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 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譯文
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加以排列,設置倉門,登記上[某倉貯有穀物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在該縣入倉,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量。穀物出倉,也要記下出倉的人名,和入倉時一樣。
原文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堤(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譯文
嗇夫免職而進行核驗,核驗的 人驗視倉上的封緘和題識,可據以核驗,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到年末應統計出倉總數:[某倉已出穀物若干石,尚余穀物若干石。]倉嗇夫和佐、吏,如有免職離任的,新任的倉嗇夫,新任管倉的佐、史,必須根據倉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問題,應向縣嗇夫報告,由縣嗇夫令人重加再量,並參加一起出倉。穀物多過應有數的,應交官,不足數的依法論處。
原文
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如禾。
譯文
穀物、芻稾貯藏在倉里,有超出或不足數情形而隱藏不報,和種種移多補少,假作註銷而用以補墊其他應賠償的東西,都和盜竊同樣論處。大嗇夫、丞知情而不加懲處,以與 罪犯同等的法律論處,並和管倉者一起賠償缺數。到每年上報帳目的時候,應將倉的簿藉上報內史。穀物入倉,打開漏倉,必須命長吏會同驗視。 芻稾和穀物同例。
原文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譯文
核驗官有器物而發現超出或不足數,按《齊律》論處和賠償,律文沒有規定的則加以估價。
原文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譯文
官有器物未加標記,該官府嗇夫應罰一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