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改編作品
釋義; 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性質; 演繹作品的一種
有關信息
改編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戲劇、舞蹈等作品形式。但改編作品無論採取什麼表達形式都應與被改編作品的精神內容相一致,而絕不能與被改編作品表達相反的命題,否則就是對原作品思想內容的篡改或歪曲,是侵犯原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
改編作品應該是屬於演繹作品的一種。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改編作品中出現原文的應只改變形式而不改變內容。
演繹(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演繹者(獨自)享有,但其對著作權的形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對原作品改編應當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
評定標準
脫離原著作不能獨立存在的內容。
如果將改編和改編權都界定為作品類型的變更或者作品表達方式的變化,改編作品則是指改變作品表現類型或者表現形式後形成的演繹作品。作為演繹作品的一種,改編作品是相對於原作品而存在的,一方面沒有原作品也就無所謂改編作品了,另一方面,
改編作品也可以成為再次改編的原作,例如把詩歌被改編成小說,則詩歌是原作,小說是改編作品,如果再把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則小說是原作,電影劇本成了改編作品,因此,改編作品是相對存在的。
改編作品在改變原有作品表達形式的同時,創造出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其著作權應歸改編者享有,但改編者在行使其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僅對作品作文字類型上的轉換不構成改編作品,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小說,就不應當視為改編作品,而是另外一種演繹作品,即翻譯作品。當然,改編權可以和其他著作權如翻譯權同時行使,例如將海明威的英文原版小說原著直接改變成中文電影劇本,則其間不僅有改編行為,即從小說到劇本的改編,而且還有翻譯行為,即從英文到中文的翻譯,故其完成後的作品是改編作品和翻譯作品的混合體。
改編是作品類型的變換,也即作品表現形式的改變,改編權就是指改變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改編作品也就是指變更原作品表現形式後形成的演繹作品。因此,改編作品與原作品最大的不同是其作品表現形式的不同,也即作品表達方式的不同,而不是作品所承載的思想內涵的不同。事實上,改編作品與原作品所表達的主題思想應當是一致的,改編作品的獨創性只是體現在其內容安排和表現形式上。4這就如同一個人換了一件衣裳,但衣裳裡面卻還是同一個人一樣,在原作的基礎上創作演繹作品要說明原作者姓名和原作出處,尊重原作的觀點和情節。5因此,改編作品應當忠實於原作品所承載的思想主題,最好的改編作品也就是只改變原作品的表達方式但完全忠實於原作品所承載的思想主題。但事實上改編作品完全忠實於原作品幾乎是不可能的,對改編者來說也顯得過於苛刻,即使是原作者自己改編,也可能會修改或者部分修改其所表達的思想主題,況且對原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所作的修改未必就不符合原作者的意思。此外,改編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創作行為,在一定限度內偏離原作品的改編是能夠得到法律和著作權人的諒解的,並同樣納入改編作品的範疇。可問題也就出在這裡:如果對原作品不夠忠實的改編行為也能產生改編作品,則這種不忠實的邊界應該劃在哪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