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雍正殺子疑案:到底有沒有殺死自己的兒子弘時?
弘時 |
揭秘雍正殺子疑案:到底有沒有殺死自己的兒子弘時?在二月河先生的《雍正皇帝》中,雍正皇三子弘時謀害雍正及弘曆等等原因被精明冷峻的雍正察覺,賜其自盡而死。[1]
近年的文學影視作品中,雍正帝殺子的情節往往被加以渲染,給觀眾留下深刻印象。 雍正真的殺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嗎?
曾任清史館協修的唐邦治先生,首先提出雍正殺子說。他於1923年出版的《清皇室四譜》一書中指出,「皇三子弘時,其初行次為第四。康熙四十三年甲申二月十三日子時生,藩邸側妃李氏即齊妃出。雍正五年丁未八月初六日申刻,以年少放縱,行事不謹,削宗籍死,年二十四。十三年十月高宗即位,追復宗籍。」(唐邦治:《清皇室四譜》卷3,《皇子》。)
孟森先生在《海寧陳家》一文中,根據《清皇室四譜》的記載指出:「弘時長大,且已有子,忽於雍正五年八月初六日申刻,以『年少放縱,行事不謹,』削宗籍死。時弘時年二十四,高宗亦十七齡矣。夫『年少放縱,行事不謹』,語頗渾淪,何至處死,並削宗籍?以前不聞訓戒,是日上午,猶御經筵如常,突有此非常之舉,世遂頗疑中有他故。」孟森先生推論弘時的死因,與「世宗大戮其弟」有關:「蓋世宗處兄弟之酷,諸子皆不謂然。弘時不謹而有所流露,高宗謹而待時始發也。以此推論,不中不遠。」(孟森:《海寧陳家》,載《明清史論著集刊續編》,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24—326頁。)
金承藝先生也根據《清皇室四譜》的記載認為,弘時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初六日獲罪除宗,並於當天死去。「他的死不是被誅戮,就是被世宗賜令自盡了。」金承藝先生還聯繫到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初六日,即「皇三子弘時被殺的一個月後」,雍正帝在一位總兵因弟涉嫌某案而自請處分折上,批有「朕尚有阿其那、塞思黑等叛賊之弟……不但弟兄,便親子亦難知其心術行事也」等語,指出雍正帝將親子骨肉與他的冤家對頭胤禩、胤禟相聯結,這也就把弘時被賜死、除宗的原因,「等於做了一次約略的說明。」(金承藝:《關於清世宗皇三子弘時——看一代帝王的家庭悲劇》,載台灣《故宮季刊》第15卷,第2期。)
事實上,弘時並沒有被雍正帝處死,但確實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
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甫登皇位的乾隆帝頒諭:
「從前三阿哥年少無知,性情放縱,行事不謹,皇考特加嚴懲,以教導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誼,似應仍收入譜牒之內。著總理事務王大臣酌議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己丑。)
乾隆帝的上述話語,使人認為弘時被削除宗籍,是因行為放縱所致,但其具體緣故,卻又語焉不詳。值得注意的是,《清高宗實錄》有意不載其后庄親王允祿等人關於恢復弘時宗籍的奏摺,而它則是澄清弘時之死疑點的有力史證。
允祿等人的奏摺如下:
「總理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等謹奏,為欽奉上諭事。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奉上諭,從前三阿哥年少無知,性情放縱,行事不謹,皇考特加嚴懲,以教導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誼,似應仍收入譜牒之內。著總理事務王大臣酌議具奏。欽此。
「查,雍正四年二月十八日奉旨:弘時為人,斷不可留於宮庭(廷),是以令為允禩之子。今允禩緣罪撤去黃帶,玉牒內已除其名,弘時豈可不撤黃帶。著即撤其黃帶,交與允祹,令其約束養贍。欽此。
「臣等查三阿哥從前原因阿其那獲罪株連,與本身獲罪撤去黃帶者不同,今已故多年,蒙皇上篤念兄弟之誼,欲仍收入譜牒,於情理允宜。應欽遵諭旨,將三阿哥仍載入玉牒。俟命下之日,交與宗人府辦理可也。謹奏請旨。依議。」(故宮博物院(台北):《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26輯,第291—292頁。)
允祿等人的奏摺表明:
第一,弘時是因允禩之事牽連獲罪。
第二,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十八日以前,雍正帝已將弘時逐出紫禁城皇宮,勒令他去做允禩之子,宣告父子之情已絕。
第三,弘時受到上述嚴懲後,並未按照雍正帝的希望改變立場,因而與皇父的關係愈加惡化。於是雍正帝對弘時的懲治進一步升級,四年(1726年)正月將允禩撤去黃帶,從玉牒除名,二月,對弘時做了同樣處理。
第四,弘時被撤去黃帶後,由其皇叔允祹約束養瞻。這比允禩親子弘旺在其父獲罪後「發往熱河充軍」,繼而又被長期拘禁的境況,(弘旺:《皇清通志綱要》卷4上。)尚強出許多。弘時為雍正帝所殺之說,不能成立。
雍正帝並未殺子,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印證。
記載弘時情況相對詳盡的史籍,目前所見只有清朝玉牒。其中有關弘時的記載如下:
「(世宗皇帝)第三子弘時。康熙四十三年甲申二月十三日子時生。母齊妃李氏,知府李文熚之女。雍正五年丁未八月初六日申時卒,年二十四歲。嫡妻棟鄂氏,尚書席爾達之女。滕妾鍾氏,鍾達之女。滕妾田氏」。(玉牒第111號。按,《愛新覺羅宗譜》甲冊第200頁載,弘時的生母齊妃李氏,知府李文輝之女。「輝」字有誤。)
玉牒提供了弘時去世的準確日期,《清皇室四譜》即是以此為依據。所不同者,玉牒只是說弘時在該日去世,而《清皇室四譜》則說在該日,即雍正五年(1717年)八月初六日「削宗籍死」。根據上引允祿等人奏摺,弘時早在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十八日已被削除宗籍,由允祹約束養瞻,至五年(1727年)八月初六日去世,前後相隔一年零六個月。足見《清皇室四譜》有誤。何況雍正四年(1726年)八九兩月,允禟、允禩先後故去,雍正帝清除反對派之舉已基本完結。這種情況下,似不會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仍對弘時不依不饒,下令將他處死。《清皇室四譜》所言弘時「削宗籍死」,是只根據前引《清高宗實錄》所載乾隆帝諭旨中「皇考特加嚴懲」一語,做出的錯誤判斷。[2] 不妨回顧一下努爾哈赤處死長子褚英的原委。在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的過程中,褚英能征善戰,「屢有功,上委以政。」《清史稿》卷216,《列傳》3,《諸王》2,《廣略貝勒褚英》。其後,他與汗父產生分歧,甚至以對天焚書相詛咒,故被長期監禁。努爾哈赤經反覆權衡,恐其日後直接危害他的統治,終於「置阿爾哈圖土門貝勒褚燕(英)於法。」《清聖祖實錄》卷234,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庚寅。而弘時只是一位普通皇子,尚未封爵,既無軍功,亦未參政。當他被除宗籍,由叔父「約束養瞻」後,惟有苟全性命而已,不存在所謂後患問題,雍正帝並無必要將他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