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
專業屬性
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
法律提案、法規提案、規範提案、標準提案、建設投資提案、規劃提案、探索性提案、理論提案、政策提案、經濟提案、專業專項提案、產業提案、行業提案、質量提案、安全提案、教育提案、文化提案、科學技術提案、勞動分配提案、未來發展趨勢提案、經濟圈建設提案、金融提案、保障提案等。
詞語簡介
基本介紹 【名稱】:提案
【拼音】:tíàn
【注音】:ㄊㄧˊㄢˋ
基本解釋
◎提案tí』àn
[draftresolution;motion;proposal]提請國家機關或者一定組織的會議討論、決定、處理的方案或建議。
專業術語
提案的寫作主體是個人,作為政協委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具有向同級權力機關提出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議案,即使有多人附議也不能更名為議案。議案必須列入大會的議程予以審議,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關部門今後決策時參考,有可能被採納,也有可能不被採納。因此「提案」與「議案」是兩種性質根本不同的文種。《辭海》對提案一詞的解釋是「提請國家代表機關或一定組織的會議討論、處理的建議,一般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規定的機構或個人提出」。這一解釋的前半部分是對的,後半部分也混淆了提案與議案寫作主體上的區別。
「議案」是國務院2012年4月發布的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的15種公文文種之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從上述規定中可知,議案的製作主體是法定的,是具備法定權限的各級人民政府,而非個人或任何組織;議案的內容也僅用於向同級立法機構提出審議事項,供同級立法機構開會時審議,供審議的事項必須是在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因此只有國務院才有資格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朱鎔基總理代表國務院提請會議審議《財政部發行特別國債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議案》,是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向同級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而非朱鎔基總理個人向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所以「議案」與「提案」根本區別在於「議案」的製作主體只能是各級行政機關,並僅限於向同級權力機關行文,且不得以「議案」的形式向上級或下級機關行文,而個人是不具備如此主體資格的。(節選自《應用寫作》學術月刊,2003年第3期《「議案」與「提案」辨》)
不同之處
首先,提案只能由政協委員提出,議案只能由人大代表提出。
其次,在法律效力方面,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人大代表的議案一經通過,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協委員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最後,在提出時間方面,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